安徽/滁州-2026-01-23 00:00:00
中新苏滁高新区东升邻里****年*****年物业综合管理服务项目的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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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苏滁高新区东升邻里****年*****年物业综合管理服务项目的答疑公告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中新苏滁高新区东升邻里****年*****年物业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答疑如下:
问题一:会务服务业绩应与客服服务业绩同等认定,具体理由如下:*、服务本质高度契合:会务服务与客服服务核心均为客户需求对接、现场服务保障、问题及时响应及客户关系维护,且会务服务已成为物业服务领域客服部的常规工作内容,二者在服务流程、专业能力要求上高度一致,均能体现投标人的客户服务履约能力。*、法律依据明确支撑: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业绩要求应与采购服务的功能、质量直接相关,且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同时财政部明确答复,同类业绩认定应聚焦采购标的物核心特征,而非狭义限定服务名称,会务服务与客服服务同属物业服务范畴的客户服务类工作,符合同类业绩认定原则。*、行业实践已成惯例:会务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客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数物业服务项目的客服部均承担会务接待、服务保障工作,行业内亦将会务服务业绩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客户服务能力的重要证明,与客服服务业绩具有同等效力。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已清晰界定“客服服务”是针对综合体**户多元业态(菜场、超市等)的专属服务,核心包含商户水电费收取、停车位包月办理、农贸市场农残检测、商户回访等与项目日常运营深度绑定的具体职责,而贵方所述“会务服务”未涵盖任何上述核心内容,二者服务实质、职责范围存在根本差异,并非“服务本质高度契合”;本项目业绩要求严格聚焦采购标的物核心特征,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相关答复精神,不存在不合理限制,且行业惯例强调业绩与需求实质匹配而非名称关联,故贵方要求调整招标文件的请求缺乏任何实质依据,本项目业绩仍以合同是否包含采购需求中客服核心职责为唯一认定标准。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澄清答疑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滁州市苏滁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城路***号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筑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南谯区花园东路***号*楼西***室
联系人:周工
联系方式:***********
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