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东西湖区财政局关于对2026年将军路街第一职工食堂餐饮服务外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23
湖北/武汉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东西湖区财政局关于对2026年将军路街第一职工食堂餐饮服务外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武汉-2026-01-23 00:00:00

东西湖区财政局关于对****年将军路街第一职工食堂餐饮服务外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东西湖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年将军路街第一职工食堂餐饮服务外包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恒悦天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号(信达首府)**幢***号

被投诉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将军路街道办事处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号

相关当事人:武汉明跃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号新建商务设施项目天祥广场*号楼*层办公*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篡改《中小企业声明函》法定格式,文件编制违法。采购需求不明确,文件前后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投标人无法正确编制采购文件。
投诉事项*、投诉采购人在“第四章、评审办法及标准”“(三)评分标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中“总体服务方案、员工培 训方案、企业管理制度、食堂安全管理、优质服务方案、拟投入团队人员配置”中以非量化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赋予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对投标人的评审没有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阻挠、限制潜在投标人自由进入该地区和该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投诉事项*、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受理我公司的合法质疑事项,非法否定我公司的合法质疑权益,不具备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应依法禁止、取消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资格。
投诉请求:*、自收到本人投诉书后即刻通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将军路街道办事处”暂停“****年将军路街第一职工食堂餐饮服务外包”采购活动及合同履行,杜绝“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将军路街道办事处、武汉明跃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中标人”三方勾结利用法律法规对质疑、投诉处理时效的漏洞,在贵单位介入查证之前恶意串联将违法行为造成既定事实,导致我公司的救济权利受损,导致贵单位被动渎职,致使监督检查职能被动丧失,恶意侵害损坏国家利益。如果贵单位因受限于法律法规对质疑、投诉处理时效的规定,请对我公司予以及时回复不能受理,以便于我公司及时向其他职能部门控告和检举。*、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核实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取消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同时将本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移交纪律监督检查部门核实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对本项目的评审专家取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过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一览表》符合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年版)的通知》(鄂财采发〔****〕*号)要求,部分投诉事项事实依据表述前后矛盾。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评审因素“总体服务方案、员工培训方案、企业管理制度、食堂安全管理、优质服务方案、拟投入团队人员配置”对应的评审标准已经细化了评审内容。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五十三条质疑时效期间的起算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情况下,采购文件既以公告方式发布,又以点对点方式发布,这种情况的质疑时效期间起算日期应当为供应商实际下载的采购文件之日。投诉人于****年**月**日通过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获取采购文件,于****年**月**日通过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超出了法定质疑时间范围。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西湖区财政局

****年**月**日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