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6-01-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上半年度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宏千源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铁佛路**号铁佛兴苑*栋*楼**号
被投诉人:都江堰市人民医院(都江堰市医疗中心)
地址:都江堰市宝莲路***号
被投诉人:都江堰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江安河东路下段**号
四、基本情况
都江堰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都江堰市人民医院(都江堰市医疗中心)****年上半年度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经专家复议确认,招标文件要求“▲*.漏血检测器:方法:光学检测;灵敏度:*.****/***。”,质疑供应商关于灵敏度的应答为*.****血液/**透析液,应答单位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灵敏度单位的要求,该项评审无误。
投诉事项*:(一)专家复议后认为,基于成都长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资料,该项评审无误;(二)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之规定,如质疑供应商认为该产品有关参数不满足招标要求,可申请参加该项目该包的验收工作。
投诉事项*:经专家复议确认,质疑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中,有*项因其包含的产品均为非医疗器械,不属于类似业绩,*项业绩中只有*为有效业绩,该项得分应为*.*,该项评审无误。
投诉事项*:经专家复议确认,成都长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计算价格分时未享受价格扣除,该项评审无误。
投诉事项*:经专家复议确认,质疑供应商的价格评分为:*******×(****%)÷*******×**=**.**,该项评审无误。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都江堰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