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2026-01-22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财购〔****〕*号
投诉人:宿迁北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数据中心*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李爱明
被投诉人*:泗洪县公安局
地址:泗洪县淮河东路*号
联系人:周盛伟
被投诉人*: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泗洪县长江路*号
联系人:朱楠
宿迁北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软公司”)对泗洪县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泗洪县公安局网络大数据作战系统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多维数据融合分析系统产品参数指向江苏鼎跃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跃腾公司”),要求提供三家品牌功能截图证明材料不具备排他性,现有平台未做采购需求,介绍模糊,为鼎跃腾公司厂商和移动公司特定、限定、指定产品及项目,对接承诺函要求公章加盖主体不明,违法编制招标文件;
*.电子数据存储工作站产品参数指向鼎跃腾公司,要求提供三家品牌功能截图证明材料不具备排他性,现有平台未做采购需求,介绍模糊,为鼎跃腾公司特定、限定、指定产品及项目,将特定证书作为唯一证明,违法编制招标文件;
*.舆情查询系统产品参数指向鼎跃腾公司,要求提供三家品牌功能截图证明材料不具备排他性,违法编制招标文件。
(二)投诉请求
*.招标人修改投诉事项*、*、*;
*.招标人提供完全满足此次招标参数的三家品牌产品证明材料;
*.招标人提供三家品牌功能截图证明材料;
*.将现有平台采购需求详实地说明介绍,各项需求不得为鼎跃腾公司特定、限定、指定产品及项目;
*.确定需要提供的对接承诺函加盖的是厂商还是投标人的公章;
*.不得将某厂商自有平台作为实质性响应项,不得将特定证书作为唯一证明。
二、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鉴于本局已针对该项目作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且该项目已终止,故不再重复作出;
*.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事项。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