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财购〔2026〕5号
2026-01-22
江苏/宿迁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财购〔2026〕5号
江苏/宿迁-2026-0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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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财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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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宿迁北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宿迁市湖滨新区数据中心*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爱明

投诉人*泗洪县公安局

地址:泗洪县淮河东路*

联系人:周盛伟

被投诉人*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泗洪县长江路*

联系人:朱楠

宿迁北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软公司”)对泗洪县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泗洪县公安局网络大数据作战系统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多维数据融合分析系统产品参数指向江苏鼎跃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跃腾公司”),要求提供三家品牌功能截图证明材料不具备排他性,现有平台未做采购需求,介绍模糊,为鼎跃腾公司厂商和移动公司特定、限定、指定产品及项目,对接承诺函要求公章加盖主体不明,违法编制招标文件;

*.电子数据存储工作站产品参数指向鼎跃腾公司,要求提供三家品牌功能截图证明材料不具备排他性,现有平台未做采购需求,介绍模糊,为鼎跃腾公司特定、限定、指定产品及项目,将特定证书作为唯一证明,违法编制招标文件;

*.舆情查询系统产品参数指向鼎跃腾公司,要求提供三家品牌功能截图证明材料不具备排他性,违法编制招标文件。

(二)投诉请求

*.招标人修改投诉事项***

*.招标人提供完全满足此次招标参数的三家品牌产品证明材料

*.招标人提供三家品牌功能截图证明材料;

*.将现有平台采购需求详实地说明介绍,各项需求不得为鼎跃腾公司特定、限定、指定产品及项目;

*.确定需要提供的对接承诺函加盖的是厂商还是投标人的公章;

*.不得将某厂商自有平台作为实质性响应项,不得将特定证书作为唯一证明

二、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项第三十一条第()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鉴于本局已针对该项目作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且该项目已终止,故不再重复作出

*.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事项。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泗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泗洪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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