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6-01-22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温州和仲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多功能汽车***试验平台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和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洛河路**号中关村信息谷温州创新中心*号楼*层***室
五、基本情况
温州和仲科技有限公司在多功能汽车***试验平台(编号:*********************)采购中,为谋取中标,在参与本项目投标之前,与其他供应商就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报价等内容进行了协商,并委托同人使用温州和仲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同台电脑设备编制了投标文件,由同人上传双方的投标文件,本项目因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作废标处理。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三十七条第项和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款、《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序号**
七、处罚结果
温州市财政局决定对温州和仲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元* ‰的罚款,计****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温州市财政局
*、联系人:项先生
*、联系电话:*************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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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温州和仲科技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