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轨道TOD项目第一批次入户门集采项目
2026-01-21
安徽/合肥 招标采购
合肥轨道TOD项目第一批次入户门集采项目
安徽/合肥-2026-01-21 00:00:00
合肥轨道***项目第一批次入户门集采项目 **********
合肥轨道***项目第一批次入户门集采项目
发布时间: **********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轨道***项目第一批次入户门集采项目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轨道***项目第一批次入户门集采项目补疑*

(项目编号:**************)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

*.我司在投标“合肥轨道***项目第一批次入户门集采项目”时开过保函,招标项目编号:**************,本次重新招标该保函是否可以延用,还是需重新开具?

答复:不可延用,需要重新开具。注:投标保证金均应按本次招标文件的要求办理,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条。

*.我司为入户门(进户门)的制造(生产)商,但不是招标推荐品牌盼盼、美心、王力、步阳品牌之一,我司是否可以用自身品牌投标,如后续中标后用自身品牌签约供货?

答复: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第(*)条以及第五章“供货要求”。

*.我司为入户门(进户门)的制造(生产)商,投标人业绩要求中除提供与此次投标人单位名称相同的公司名称签署的入户门和履约证明外,还需提供哪些资料证明我司为制造生产商公司而非代理商?

答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至附录*的要求执行。

*.资格审查条件 投标人业绩要求:*.正在履约或已完成业绩均可,投标人应同时提供下列业绩证明材料:(*)合同;(*)业绩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明或验收单或供货单或付款单或结算单或收货单或发票扫描件或业主(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注:如提供发票扫描件,应当为与该业绩对应的发票扫描件(需体现对应的业绩项目名称),并加盖业主(合同甲方)单位章。

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决定自****年**月*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与原来发票票面的主要变化是,“数电发票”票面取消了原有发票票面上的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而且,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下载的“数电发票”含有数字签名,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入账归档,更不需要业主单位或者合同甲方加盖公章。因此,投标人提供与业绩对应的电子发票(含有业绩名称)无需甲方盖章,应可视为业绩正在履约或履约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请确认。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发票扫描件为业绩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形式之一,需盖“业主(合同甲方)单位章”。

问题*:证明文件中的材料验收单甲方栏只要求有负责人签名(没有盖章要求故没有盖章),但有监理单位的公章,请确认是否可行。

答复:不予认可,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问题*:我公司为集团公司,投标产品生产工厂为集团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天眼查信息可证明,请问除了在投标承诺函中承诺为制造(生产商),附营业执照证明外,是否还需其他证明文件?

答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的要求执行。

*.盼盼入户门属瑞典亚萨合莱集团旗下品牌,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上海分公司”)是亚萨中国区重要分支机构,负责运营公司主要业务。贵司合肥轨道***项目第一批次入户门集采项目,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由我司参与投标,附法律关系说明函件。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否能够参与贵司招标编号**************项目的投标工作?

答复:分公司不符合投标人资质要求。

*.关于业绩证明的问题,我司有提供业绩合同,业绩合同中有业主单位章,则发票能否不再额外去找业主盖章?众所周知,盖章审批流程复杂,且甲方一般不会无缘无故在发票上盖章。我方提供的正规发票均可二维码验真,且发票上均有与合同对应的项目名称,发票无需通过加盖业主章来证明真假。

关于其他业绩证明材料,例如验收单付款单等,由于项目施工的复杂性,无法确保每一件资料上的章都为甲方业主的章,有可能为项目管理咨询公司的章,也有可能总包建设单位的项目章,要证明盖章单位与甲方单位的关系更为复杂,建议调整业绩认定规则,以合同+发票形式确认,发票取消甲方盖章要求,由评委当场查验发票真实性,杜绝发票造假行为。

答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的要求执行。

*.针对《合肥轨道***项目第一批次入户门集采项目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我司就以下内容存在疑问,特提出澄清请求,具体内容如下:国家防火门新国标** **********将从****年*月*日起实施,该国标相较现行标准,对防火门有更高的性能要求,将大幅增加生产成本。请招标人明确本次合肥轨道第一批入户门集采中*个项目的预计合同签约时间、供货时间及数量,以便投标人核算相应的成本。

答复: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供货排产时间以发包人现场通知为准,投标人综合考虑。

*.本项目是否允许推荐品牌授权生产厂生产,若为授权生产商生产是否按废标处理。

答复:本项目中标人供给具体项目的门类产品须为本公司工厂生产,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及“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九、乙方权利与义务”第**条;“**.乙方保证供给甲方项目的门类产品为本公司工厂生产,不存在代工情况.....”。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号

联系人:阮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徐林

联系方式:*************、********

****年****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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