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6-01-21 00:00:00
吉市财发〔****〕*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妇幼保健院(吉林市妇产医院)购置医用织物租赁洗涤及器械消毒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天迈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市妇幼保健院(吉林市妇产医院)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聚生源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漓江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就被投诉人组织的“吉林市妇幼保健院(吉林市妇产医院)购置医用织物租赁洗涤及器械消毒服务项目”(招标编号:采购计划*[****]******号************)招标过程中,投标人聚生源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生源公司”)存在恶意低价投标、报价显著低于合理成本及采购预算,且利用前期服务优势形成不公平竞争,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问题,向贵局提起投诉,请求依法核查处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及公共医疗安全。
投诉请求:依法核查聚生源公司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认定其恶意低价投标及涉嫌串通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本次项目中标结果,责令被投诉人重新组织招标,并完善招标文件的公平竞争条款。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法律论证意见,认定事实如下: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作出“中标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相关认定,且聚生源公司已提交完整成本核算表,明确医用织物洗涤租赁、器械消毒的人工、车辆、化料、税费等成本构成,无证据表明聚生源公司的报价存在不合理性。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已公开核心采购需求和服务数量,无证据表明采购人未披露关键信息导致不公平竞争,投诉人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采购人和聚生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