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区教育和体育局机关保定市清苑区2025年高中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河北/保定-2026-0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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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市清苑区教育和体育局机关保定市清苑区****年高中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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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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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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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
保定市清苑区****年高中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保定市日讯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紫云家园*号楼一单元****
被投诉人:保定市清苑区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保定市清苑区育红街**号 被投诉人:河北纳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高开区复兴西路直隶大厦*座****
四、基本情况
“保定市清苑区****年高中设备采购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保定市日讯商贸有限公司向河北纳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年*月*日保定市日讯商贸有限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我局于****年*月*日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中,一标段多媒体一体机所有标“★”项技术参数仅有文香一家厂商能够满足,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完全为个别厂家根据产品的特定功能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做出的功能项检测,并不具有权威性。
投诉事项二:四、评定内容及标准厂家实力部分(***条仅适用于一标段),以上证书能够同时提供的只有文香厂家,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三:四、评定内容及标准产品性能部分,*、产品参数中非带“★”号项为一般参数,全部满足或优于得*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扣一分,扣完为止,此项要求没有量化,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保定市清苑区****年高中设备采购项目”不涉及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文件编号
清财字〔****〕*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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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保定市清苑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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