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一区一业一样板工业互联网平台及行业大脑建设项目答疑公告澄清/变更公告
2026-01-21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一区一业一样板工业互联网平台及行业大脑建设项目答疑公告澄清/变更公告
安徽/合肥-2026-01-21 00:00:00

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一区一业一样板工业互联网平台及行业大脑建设项目答疑公告

  • 招标公告
  • 澄清/变更公告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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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一区一业一样板工业互联网平台及行业大脑建设项目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一区一业一样板工业互联网平台及行业大脑建设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一区一业一样板工业互联网平台及行业大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答疑公告如下:

*.针对本项目第一章 磋商公告二 投标人资格 业绩要求中“*.业绩要求: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工业互联网平台或产业大脑建设项目业绩,且单个项目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万元(以合同签订金额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包括“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情形。本项目设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或产业大脑建设项目业绩合同总金额不低于***万元的要求,本质上是通过业绩属性及金额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不合理限制,未考虑行业内项目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符合“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原则。请贵方依法撤销资格项业绩要求限制条款,保障项目的公平、公正。

答:本项目初审业绩设置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合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且本项目也并非依法必招的项目,也并未通过业绩属性及金额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不合理限制,故不予修改,按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针对本项目第一章 磋商公告二 投标人资格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请问我司为分公司,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答:分公司参与投标,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授权文件,文件格式可自拟。

注: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号

联系人:黄工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号楼

项目联系人:钟良金

电话:*********************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附件:

  • ****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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