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平-2026-01-21 00:00:00
申请人:吉林省某勘探队。
被申请人: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不服,于****年*月**日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征地补偿职责。
申请人称:
****年*月**日,四平市人民政府发布《四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号),为四平市人民政府****年第一批次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铁西区平西乡海丰村、致富村土地。****年*月**日,原四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四平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列明各项补偿标准。****年*月**日,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四平住建局)内设机构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现四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第三人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四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合同书》,约定坐落于规划河南街南侧、规划迎宾街东侧的棚改**#**地块改造由某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施改造。****年*月**日,四平住建局向吉林省某勘探队(以下简称某勘探队)出具《关于南迎宾街道路改造工程征收的函》,通知对某勘探队****平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要求积极配合。****年*月*日,四平市铁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向原告吉林省某勘探队出具《迎宾街上东煤地质局某勘探队所属仓库相关情况的说明》,明确占地问题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铁西区政府)一并解决。****年*月**日,某勘探队、某公司签订《土地置换协议书》,约定某勘探队将其名下位于四平市铁西区南迎宾街的土地****平方米及地上物(房屋、围墙、厕所、大门等)与某公司购置的规划总用地面积为*.****公顷的土地进行置换。同日,为保障《土地置换协议书》履行,某勘探队与某公司签订《以商网房屋抵押协议书》,约定某公司将四平市铁东区凯盛·盛华苑某层连体商网*套作为抵押以保障置换土地手续顺利进行,抵押期限为*个月,如某公司在抵押期间内不能将置换土地手续办妥的则上述房屋归二*三勘探队处置,该协议后附*份《商品房认购书》,该*份《商品房认购书》签订主体为某勘探队与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某勘探队已将四平市铁西区南迎宾街的土地交付某公司,某公司、某某公司进行了商品房开发并已建成、交付房屋。但某公司、某某公司未将置换后的土地交付某勘探队。****年*月,某勘探队以民事诉讼案由起诉某公司、某某公司,要求其履行置换协议,但经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相关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行政纠纷。某勘探队认为,本案系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的相关诉讼,当事方棚改办作为房屋征收的具体部门,已委托第三人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现因第三人不履行协议,应由棚改办履行,因棚改办系临时内设机构,应由四平市住建局承担相关法律后果,但现四平市住建局已无拆迁补偿政府功能,拆迁补偿功能已移交铁西区政府,故某勘探队提请复议铁西区政府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向吉林省煤田地质局某勘探队履行征地补偿行政职责。****年*月**日吉林省煤田地质局某勘探队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请求履行征地补偿行政职责,同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签收。至****年*月**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尚未履行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没有对案涉宗地的征地补偿行政职责。正如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讲,案涉宗地是四平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发布的《四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号,为四平市人民政府****年第一批次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铁西区平西乡海丰村、致富村土地。****年*月**日,原四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四平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列明各项补偿标准。所以,征收人是四平市人民政府,但按照当时的拆迁许可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年*月**日,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四平住建局)内设机构*四平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现四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第三人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四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合同书》,约定坐落于规划河南街南侧、规划迎宾街东侧的棚改**#**地块改造由某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施改造。
二、申请人与某公司是平等主体间拆迁安置补偿关系。按照拆迁许可证制度,某公司是案涉宗地的征收主体,由某公司出资、组织拆迁安置补偿并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事实上,也是某公司与申请人基于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通过协商一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年*月**日,申请人与某公司签订《土地置换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将其名下位于四平市铁西区南迎宾街的土地****平方米及地上物(房屋、围墙、厕所、大门等)与建龙公司购置的规划总用地面积为*.****公顷的土地进行置换,并设定了抵押。所以,申请人与某公司是平等主体间拆迁安置补偿关系,不是行政征收的行政法律关系。
三、建议复议机关依职权通知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鉴于案涉宗地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当时是住建局与某公司签订的《四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合同书》,审批手续等应在住建局存档。为了更好地查清本案事实,建议复议机关依职权通知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要求答复人履行征地补偿行政职责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原名称为吉林省煤田地质某勘探公司,****年更名为吉林省煤田地质局某勘探队。申请人拥有位于铁西区六孔桥路仓库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年*月**日,四平市人民政府发布《四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号),对铁西区平西乡海丰村、致富村土地进行征收。****年*月**日,被申请人发布《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第*号),该公告载明:“……一、征收范围:师院北路(迎宾街至西环城路)、迎宾街(河南路至师院北路)、河南路(新华大街至西郊街)、新华大街(铁西广场至南环城路)、紫气大路(西郊街至西环城路)、东丰路(南仁兴街至西环城路),果园街(科苑路至平南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最终以规划范围图为准。二、征收部门:四平市铁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征收实施机构:四平市铁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年*月*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关于南迎宾街规划范围内吉林省煤田地质某勘探公司仓库土地进行置换的函》,其载明:“……为了加快道路建设施工,决定用现有道路(原六孔桥路,宽*米,长***米,面积****平方米)对迎宾街规划范围内占用你仓库土地面积进行置换。对你公司仓库占道部分先行拆除,公司整体征收补偿问题,待项目区部分征收时同一标准一并解决。”****年*月*日,四平市铁西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出具《迎宾街上东煤地质局某勘探队所属仓库相关情况的说明》,该说明载明:“……三、相关事宜,经某公司与铁西区政府协商达成以下意见:*.对贵公司仓库占道部分先行拆除,公司整体征收补偿问题,待项目区部分征收时同一标准一并解决。……”****年*月**日,被申请人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提请《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吉煤某仓库异地置换地块用地性质的请示》,该请示载明:“为完善市政府南侧路网格局,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区负责征收南迎宾街占路土地和房屋,某勘探公司仓库坐落在南迎宾街上(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修路占用仓库面积用地****㎡、房屋***㎡。现被征收人同意腾迁出****㎡土地由政府先行修路,并要求异地置换安置仓库,现已选址铁西区南环城南侧约*.*万㎡农村一般耕地拟建仓库。……”****年*月**日,申请人与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置换协议书》,该协议载明:“甲方:吉林省煤田地质某勘探公司;乙方: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市政府领导批示并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位于四平市铁西区南迎宾街的土地****平方米及地上物,与乙方购置的规划总用地面积为*.****公顷,其中科研用地面积*.****公顷,道路用地为*.****公顷的土地进行置换。……”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履行协议,申请人以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年*月**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吉****民初**号),该裁定载明:“……本案为政府主导下的拆迁,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某勘探队的起诉。……”申请人不服,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年**月**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吉林省四平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吉**民终**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要求解决补偿问题。被申请人于当日签收,但是并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也未履行补偿职责。****年*月**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关于吉林省煤田地质某勘探公司等事业单位更名的批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号);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第*号);
*.《关于南迎宾街规划范围内吉林省煤田地质某勘探公司仓库土地进行置换的函》;
*.《迎宾街上东煤地质局某勘探队所属仓库相关情况的说明》;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吉煤某仓库异地置换地块用地性质的请示》;
*.《土地置换协议书》;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吉****民初**号);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吉**民终**号);
**.****年*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
本机关认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年*月**日被申请人发布的《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第*号),被申请人为本次征收主体,应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年*月**日被申请人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吉煤某仓库异地置换地块用地性质的请示》,明确载明了被申请人负责征收南迎宾街占路土地和房屋。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自己并无征收补偿职责,其主张不能成立。
****年*月**日申请人与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书》,法院已经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指出,属于政府主导下的拆迁,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足额到位补偿费用,并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若协议签订过程中出现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方式不明确等,导致被征收人权益受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主张申请人与四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补偿关系,其主张违背法院裁判,本机关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中的行政行为是被申请人的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即使存在相应义务,也并不能免除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因此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需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故被申请人要求追加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案中,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要求解决补偿问题,被申请人未对其作出答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应职责。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初审:杜涛 复审:刘 昊 终审:曾庆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