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01环罚﹝2026﹞5号
2026-01-21
江苏/南通 质疑投诉
通01环罚﹝2026﹞5号
江苏/南通-2026-01-21 00:00:00
通**环罚﹝****﹞*号
来源: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号

当事人:南通恒达新型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崔恒全

住所:海安市西场镇壮志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至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隧道窑废气排放口*****安装了****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检查发现****年*月**日至*月**日期间你单位自动监控设备氮氧化物气室污染导致分析仪故障,测量异常,长时间显示为恒值*.****/**。在此期间你单位生产线未停产,仅有*月**日、**日对氮氧化物进行了手工检测,其他日期未做手工检测,不符合南通市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 *********)中*.**.*“(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超过**小时不能恢复的,或实际样品排放浓度超出高量程设置要求时,应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人工监测的数据,频次每天不少于*次,人工监测数据应在**小时内报送,直至设备正常运行为止”的要求,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年修订)第三十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排污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六)故障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结果的”之规定,应当视为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你单位前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二:****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及****年**月*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三:****年**月**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及经营范围;

证据四:****年**月**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及对其调查的合法性;

证据五:****年**月**日现场检查证据照片一组,证明你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六:****年**月**日南通恒达新型墙体材料厂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一份;

证据七:****年**月**日你单位提供的项目环评节选、批复、验收资料节选及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证据八:****年**月**日你单位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数据和故障数据确认单及****年*月**日、**日手工采样的废气氮氧化物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停运期间,未按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并及时报送监测结果;

证据九:****年**月**日后督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积极整改;

证据十: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于****年**月**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为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的裁量标准:环境违法次数*%,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万玖仟元整。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整改,****年**月**日后督察时,相关在线监控设备故障已维修到位,现场实时数据无明显异常,符合自由裁量从轻情节,予以减少*%系数,最终计算得出罚款金额贰万元整。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安市高新区科创园(镇南路***号)*号楼海安生态环境局***室法规宣教科领取海安市非税收入缴款联系单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你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将被评为黑色。黑色企业将受到不予银行贷款支持、差别水电价等惩戒。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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