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说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付合同金额的**%作为预付款
第*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说明:设备交付验收合格并结算审计后,中标人提供正规税务发票和合同金额*%的银行保函,采购人及下属单位按结算审计金额一次性向中标人支付剩余款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长沙广电支行(中通服创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预付款保函:
否
无
*.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日内完成交货(具体验收日期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将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号)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整体验收方式,并出具项目验收书经中标人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并报同级政府财管部门备案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
(*)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在申请采购人进行验收前,培训采购人指定人员,达到能正确使用和维护、简单维修货物的水平。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中标人应免费上门服务。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在项目整体验收前,采购人有权要求对货物进行随机抽检的破坏性实验,如实验不合格,使用单位和采购人有权认定验收不合格,中标人须返工直至可验收合格,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履约验收标准:
采购人将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号)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整体验收方式,并出具项目验收书经中标人和采购人确认后验收完成。
(*)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并报同级政府财管部门备案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违约责任
*.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中标人不能按期交付或经采购人同意延期仍不能按期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应向采购人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的违约金;逾期达**日的,采购人有权通知中标人解除合同,要求中标人按合同总标的**%另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采购人直接在应付货款中扣除),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所交标的的性能、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经采购人通知未及时纠正的,按*.*条款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中标人未履行保修维护义务的,采购人有权委托其他第三方履行该义务,所需费用直接从尾款中扣除,如没有尾款或尾款不足以抵扣,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追偿,并由中标人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中标人转让或转包、分包本合同标的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中标人应按合同金额的**%支付违约金。*. 如果中标人迟延交货,采购人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中标人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中标人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上述违约金尚不足弥补采购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中标人还应承担其不足部分。本合同所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为追究违约方违约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中标(成交)通知书;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采购文件;
(*)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