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曾都区财政局关于对医疗设备整体维保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20
湖北/随州 质疑投诉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曾都区财政局关于对医疗设备整体维保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随州-2026-01-20 00:00:00

曾都区财政局关于对医疗设备整体维保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曾都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医疗设备整体维保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联智赛维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号*号办公单元**层(**) 、(**)办号

被投诉人:随州市曾都医院

地址: 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号

相关当事人:中立兴宇(湖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随州市曾都区龙门街**号*楼(服装市场入口处)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随州市曾都医院医疗设备整体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年**月**日依法受理。
投诉人认为:*、国药医工(湖北)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股股东为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大型企业,此种情况与该项目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内容有冲突。
具体依据:中立兴宇(湖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未对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进行实质审查,也未进行股权穿透以确认中标人是否与大型企业存在控制关系;同时,中立兴宇(湖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列明了“对于中小企业的认定,应以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结果为准”,却未提供任何主管部门认定证明。
*、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支持要求的证明材料明确,需提供本项目维保重点大型设备(**、***、磁共振)生产厂商或授权公司的零备件、现场软件及硬件升级的技术支持材料并加盖公章,中立兴宇(湖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核实中标人虚假应标问题。
具体依据:中立兴宇(湖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违反政府采购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该项评分的曲解结果是为中标人加了*分,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
*、本项目评审结果存在主观分数评审的巨大差异,评标委员会主观分数评审异常,存在不合理性,无加分依据,评标不公正。
具体依据:投诉人要求核实该项目评标各供应商的分项评分表及总分计算过程,但代理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回应。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通过审查该项目磋商文件评审标准设置情况、中标公司响应文件及评审专家打分明细表,同时,为确保公平,我局于****年*月*日组织*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开展论证。
专家组一致认为:*、根据市场监管局复函核实,国药医工(湖北)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为湖北启程懋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国药集团(上海)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非由中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控股,而国药集团(上海)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并不存在中标公司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支持证明材料明确‘需提供本项目维保重点大型设备(**、***、磁共振)生产厂商或授权公司的零备件、现场软件及硬件升级的技术支持材料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中标公司提供了与**生产厂商授权供应商湖北南瞻科技有限公司的零备件采购合同和医院维保服务合同,以及与***、磁共振生产厂商的零备件采购合同和专业技术服务合同,在该评分项中获得了*分,评委经专家库随机抽取,不存在评分倾向性问题,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核查评审专家评分明细表,其评分和总分计算不存在算术性错误,另*位专家评委是由专家评审系统随机抽取,且独立自主进行评审,不存在主观分数评审异常和评标不公正的情况,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笫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人武汉联智赛维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曾都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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