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检查信息(2026年2期)
2026-01-19
浙江/舟山 质疑投诉
食品监督检查信息(2026年2期)
浙江/舟山-2026-01-19 00:00:00
食品监督检查信息(****年*期)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在****年浙江舟山定海第二、三、四季度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抽检中,当事人张伟立在舟山市定海区昌东菜场招标摊位经营的罗氏虾中恩诺沙星的实测值为***,标准指标为≤***,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平方米,为小食杂店。当事人经营上述恩诺沙星超标罗氏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按时接受询问,及时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千元。

在****年浙江舟山定海第二、三、四季度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抽检中,当事人舟山市定海佰园生鲜超市经营的铁棍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的实测值为*.**,标准指标为≤*.*,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山药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农产品的合格证明,进货渠道合法,能提供进货清单进行溯源,充分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事实,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已符合可以免予处罚的条件。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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