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2026-01-20 00:00:00
常州市中医医院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常州市中医医院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常州市中医医院食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常州循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高家路***号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常州市中医医院;被投诉人*:江苏尚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被投诉人*:常州市和平北路**号;被投诉人*:常州市新北区嵩山路*****号
相关供应商:常州市缘乐净菜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经济开发区遥观镇今创路***号**幢**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依据本项目相关《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我方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未认真、客观对待本项目所质疑的事项:①评审过程中,“客观”分评审因素以“主观”行为执行;②质疑过程中,未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执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使我方及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详见附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附件《情况说明》)。投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未认真、客观对待本项目所质疑的事项,质疑回复内容并未对质疑的具体事项作出对应回复,比如我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正常给予或扣除该项“客观分”分值等。(*)其中招标文件中提及的“车辆冷藏功能”以行驶证“车辆类型”或“工信部公告”为准,由于我方合法获得车辆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中“车辆类型”均无法证明“车辆冷藏功能”的客观原因,故按文件要求另寻证明材料。(*)而招标文件中未指定“工信部公告”的相关具体查询路径(网址)或验证方式,即并未指定“唯一”查询路径。我方认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请求财政部门介入,客观、公平地核查我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符合性(详见附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事项*:(*)我方投诉本项目的采购过程(评审过程)存在不符合法定评审程序的行为,严重侵害我方以及同样情形的潜在供应商们的合法权益。(*)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车辆照片(含车牌号、冷藏设备外机等)、投标人名称登记的行驶证(含车牌号、车辆型号、车架号等)、车辆登记证书(含车辆型号、车架号等)、以及明显的“工信部公告”**** 网页背景查询截图(含对应的车辆型号、冷藏功能证明、车辆批次等),在此多重有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仍然对我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存在疑问/问题,却未通知我方进行澄清、说明,而选择直接不予得分处理。该项分数为**分,此项内容分值颇高,若其他供应商存在与我方同类情形,已直接影响中标、成交结果,评审专家已经违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审慎”原则。投诉事项*:(*)依据前述以及《质疑回复函》,从一开始回避答复质疑事项,到最后仍未明确回复,故我方有合理理由质疑投诉本项目采购过程(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情节,参与了评审专家关于本项“客观分”的讨论,并指出采购代理机构“心中所想要”的“工信部公告”证明材料,以排斥其他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结果,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我方在质疑阶段已经向采购人申请核查评审现场监控视频,但《质疑回复函》并未认真回复有关事项,我方认为评审现场存在侵害我方以及同样情形的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投诉事项*:(*)依据前述的多种情形,以及《质疑回复函》的态度,我方有合理理由质疑投诉本项目采购过程(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未能依法履行其审慎评审的职责,未全面、细致地审阅我方的方案全文,仅是草率地翻阅部分章节,便依据片面印象或主观臆断进行了打分。此种行为实质上剥夺了我方方案被公平、公正评审的权利,导致评审结果失准,有违政府采购所追求的公平竞争原则。(*)现我方恳请财政部门对以下能客观反映评审过程的数据与记录进行核查:①评审过程数据分析:请求财政部门核查评审系统当日的后台日志/数据,核查每位评委在评审我方或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技术方案是否存在草率翻阅部分章节的情况,重点关注各细项上的具体打分情况、评分修改记录,以及对各分项评审因素的停留审阅时间等,以判断评审的细致程度;②调阅评审现场音像资料:调阅评标现场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核查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协商评分、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其他可能影响独立评审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请求:我方郑重恳请财政部门:(*)对本投诉书的各投诉事项进行逐一全面、客观地调查与核实,确保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对我方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条评标标准“*、配送能力”的响应评分情况进行复核,认真核查我方查询方式/途径是有公信力的、有效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排除“客观”分评审因素以“主观”行为执行的情形,本项目**包和**包均存在同类问题,请予以一同核查处理。相信不仅有我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财政部门还所有潜在供应商一个真正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常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