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2025年站前大道护栏更新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1-19
重庆 质疑投诉
潼南区2025年站前大道护栏更新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1-19 00:00:00

潼南区****年站前大道护栏更新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潼南区****年站前大道护栏更新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潼南区****年站前大道护栏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康泰宏辉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写字楼**层**室


被投诉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万通街***号


被投诉人*:重庆奕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冬雪街**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对本项目作出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我公司认为本项目废标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原则,要求书面告知我司废标理由、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明文件;撤回废标公告,或按规定将违法行为报监督单位依法处理,同时,依法处理相关负责人。采购人回复:采购文件的有关要求(如下图)有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因为潜在供应商己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完成注册、**办理及文件获取,再额外要求发送纸质盖章扫描件至邮箱,具有重复性、排他性、不必要性。

图略。

我公司认同采购人认为上述行为违法的说法,但不认同采购人认为上述违法行为影响采购公正,因此应重新招标的做法。

*.我公司认同采购人认为上述行为违法的说法。上述规定确实有导致泄密的风险,事实上已泄密了,我公司在报名后开标前曾接到电话劝退我们(电话号码为:***********,录音材料见我司随投诉书一同寄出的*盘),现该项目报名方式设置违法,且已造成泄密事件,证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与该供应商存在串通行为,应依法处理。

*.我公司不认同采购人认为上述违法行为影响采购公正,因此应重新招标的做法。上述违法行为是采购人、代理、及其他供应商的违法勾当,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行为。现我公司中标,是公平公正评审的结果,故上述违法行为并未影响对采购公正。采购人废标的依据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二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本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并未影响采购结果,依据该条款做出废标的做法是错误的,请撤回废标公告,继续第一次开标的采购程序。

另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把我公司报名参与投标的信息透露给了其他供应商,其他供应商想收买我公司串通投标,我公司拒绝了,我公司中标了,采购人为了维护某些供应商的利益,找了上述借口废标,该行为就是践踏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提出质疑,但采购人还是重新组织开标,没有暂停项目,开标前我公司也致电表达了要投诉,请采购人暂停新的开标,但采购人没有理会,现重庆潼达安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二次开标后中标了。我公司认为第二次的开标结果无效,请监督单位依法裁定。同时,该结果反证了,重庆潼达安科技有限公司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嫌疑,请依法调查处理。

同时,可能涉嫌操作项目招投标,导致我司权益受损,应公开具体废标理由、法律依据及相关佐证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废标证据不足,废标行为无效。因本案存在其他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行为,剩余合格供应商已不满足三家,维持该废标结果。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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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区****年站前大道护栏更新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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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潼南区****年站前大道护栏更新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潼南区****年站前大道护栏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康泰宏辉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写字楼**层**室


被投诉人*: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

通讯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万通街***号


被投诉人*:重庆奕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冬雪街**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对本项目作出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我公司认为本项目废标公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原则,要求书面告知我司废标理由、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明文件;撤回废标公告,或按规定将违法行为报监督单位依法处理,同时,依法处理相关负责人。采购人回复:采购文件的有关要求(如下图)有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因为潜在供应商己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完成注册、**办理及文件获取,再额外要求发送纸质盖章扫描件至邮箱,具有重复性、排他性、不必要性。

图略。

我公司认同采购人认为上述行为违法的说法,但不认同采购人认为上述违法行为影响采购公正,因此应重新招标的做法。

*.我公司认同采购人认为上述行为违法的说法。上述规定确实有导致泄密的风险,事实上已泄密了,我公司在报名后开标前曾接到电话劝退我们(电话号码为:***********,录音材料见我司随投诉书一同寄出的*盘),现该项目报名方式设置违法,且已造成泄密事件,证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与该供应商存在串通行为,应依法处理。

*.我公司不认同采购人认为上述违法行为影响采购公正,因此应重新招标的做法。上述违法行为是采购人、代理、及其他供应商的违法勾当,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行为。现我公司中标,是公平公正评审的结果,故上述违法行为并未影响对采购公正。采购人废标的依据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二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本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并未影响采购结果,依据该条款做出废标的做法是错误的,请撤回废标公告,继续第一次开标的采购程序。

另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把我公司报名参与投标的信息透露给了其他供应商,其他供应商想收买我公司串通投标,我公司拒绝了,我公司中标了,采购人为了维护某些供应商的利益,找了上述借口废标,该行为就是践踏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提出质疑,但采购人还是重新组织开标,没有暂停项目,开标前我公司也致电表达了要投诉,请采购人暂停新的开标,但采购人没有理会,现重庆潼达安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二次开标后中标了。我公司认为第二次的开标结果无效,请监督单位依法裁定。同时,该结果反证了,重庆潼达安科技有限公司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嫌疑,请依法调查处理。

同时,可能涉嫌操作项目招投标,导致我司权益受损,应公开具体废标理由、法律依据及相关佐证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废标证据不足,废标行为无效。因本案存在其他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行为,剩余合格供应商已不满足三家,维持该废标结果。

六、其他补充事宜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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