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大站静桉南TOD综合开发项目(住宅)大堂及公区家具软装采购答疑文件
2026-01-20
四川/成都 变更澄清
四川师大站静桉南TOD综合开发项目(住宅)大堂及公区家具软装采购答疑文件
四川/成都-2026-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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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大站静桉南***综合开发项目(住宅)大堂及公区家具软装采购答疑文件

四川师大站静桉南***综合开发项目(住宅)大堂及公区家具软装采购

答疑文件

此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请投标人照此执行。

成都锦江区静桉南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年**月**日

各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标段四川师大站静桉南***综合开发项目(住宅)大堂及公区家具软装采购的提问,回答如下:

问题*:关于对《四川师大站静桉南***综合开发项目(住宅)大堂及公区家具软装采购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澄清请求函 致:成都锦江区静桉南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人) 我方已认真研读贵方发布的《四川师大站静桉南 *** 综合开发项目(住宅)大堂及公区家具软装采购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内容表示高度关注与积极响应。为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及合规性,现就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的两项条款,提出以下疑问与澄清请求,恳请贵方予以书面释明或调整。 一、关于类似业绩金额要求设置合理性的疑问 招标文件条款: 类似业绩是指:单个合同金额***万元及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家具采购供货业绩。 项目背景: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万元。 该类似业绩的金额要求(***万元)占本项目最高限价(*******.**元)的比例高达约**.**%。我司存在以下疑虑: *. 可能构成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将类似业绩门槛设定在接近项目最高限价的水平,可能导致大量具备履约能力、但历史合同规模略小的优质供应商被排除在外,实质上大幅限制了竞争范围,具有较强指向性。 *. 与项目的实际需求匹配度存疑: 该业绩金额要求是否与本次采购的具体特点、实际复杂程度及合同履行风险存在直接的、必要的关联,招标文件中未予说明。过高的金额门槛,更多考察的是投标人的“规模”而非针对本项目的“特定供货与履约能力”。 二、关于类似业绩时间起算点合规性的疑问 招标文件条款: 近年(****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年)已完成的项目共不少于*个类似业绩。 时限的合理性: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条件。该项目固定起点日期(如****年*月*日)缺乏合理理由,有“量身定做”或变相排斥其他企业的可能性,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我方提出上述疑问,旨在共同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公平性与合法性,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在同一合理、合规的框架下参与竞争。恳请贵方在不影响投标时间节点的情况下及时对上述问题予以重视,并期待贵方以书面形式给予正式回复。 感谢贵方的工作与支持! 此致 敬礼!。

答: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参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货物招标文件编制指引》进行设置。按招标文件执行,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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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四川师大站静桉南***综合开发项目(住宅)大堂及公区家具软装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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