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2026-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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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采购名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人才园消防设施设备检测项目。
二、 采购项目概况
依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
三、 供应商资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备案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提供相关证明)
四、 项目管理和服务要求
*.检测内容:消防火灾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系统、防火隔离设施;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可燃气报警系统。
*.检测完工后需出具《检测报告》正、副本各一份以及盖章扫描电子版。
五、 商务需求
*.服务期:合同签订日起**天内。
*.服务地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人才园。
*.报价要求:
(*)本项目预算人民币*****.**元,响应报价超过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响应。
(*)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报价由投标单位根据询价公告自行测算,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响应材料一式四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报送。响应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报价清单(附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声明函
(*)相关资质证明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附件*)(请务必注意部分内容需要手抄)
(*)同类案例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最近一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
六、公告期限:****年 *月 ** 日至****年 * 月 ** 日。
七、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年* 月 **日**点前,文件盖章扫描电子版刻录*盘放在投标文件里一并密封送至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深南大道****号深圳人才园****室。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寇先生,********。
附件:*.消防设施检测清单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特别警示条款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 |
| *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 * |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 |
| * | 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 |
| * | 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 |
| * | 擅自将投标密钥或电子营业执照出借他人使用或未妥善保管。 |
警示条款
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六)恶意投诉的;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附件*:
| 序列 |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 一、消防火灾应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系统 | |||
| * | 应急灯 | 个 | *** |
| * | 疏散指示灯 | 个 | *** |
| 二、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 | |||
| * |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 | 套 | * |
| * | 干粉灭火器 | 瓶 | *** |
| * |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 瓶 | ** |
| * | 悬挂式七氟丙烷灭火器 | 瓶 | ** |
|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 * | 火灾报警控制器 | 套 | * |
| * | 联动控制器 | 套 | * |
| * | 智能感温探测器 | 个 | **** |
| * | 点型感烟探测器 | 个 | **** |
| * | 警铃 | 个 | *** |
| * | 手动报警按钮 | 个 | *** |
| 四、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 |||
| * | 喷淋泵 | 台 | * |
| * | 喷淋泵控制柜 | 个 | * |
| * | 消防控制柜 | 个 | * |
| * | 喷头 | 个 | **** |
| * | 报警阀组 | 套 | ** |
| * | 末端试水装置 | 套 | ** |
| 五、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系统 | |||
| * | 排烟风机、送风机 | 台 | ** |
| 六、防火隔离 | |||
| * | 防火卷帘 | 扇 | ** |
| * | 防火门 | 樘 | *** |
| 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
| * | 主机 | 套 | * |
| 八、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
| * | 消火栓泵 | 台 | * |
| * | 消火栓泵控制柜 | 个 | * |
| * | 室内消火栓 | 套 | *** |
| 九、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 |||
| * | 广播 | 个 | *** |
| * | 消防电话 | 个 | ** |
| 十、可燃气报警系统 | |||
| * | 可燃气体探测器 | 套 | * |
| * | 厨房自动灭火装置 | 套 | * |
附 件*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
知悉人(公章):
日期:
附件*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采购人 | 项目名称 | ||||||
| 投标(响应)供应商 | 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投标(响应)供应商相关人员情况 | |||||||
|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劳动合同关系单位 | 缴纳社会保险单位 | ||
|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 | ||||||
| * | 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 | ||||||
| * | 项目负责人 | ||||||
| * | 主要技术人员 | ||||||
| * | 投标文件编制人员 | ||||||
| 说明:同一职务有多人担任(如主要技术人员),应分行填写。 | |||||||
| 投标(响应)供应商关联关系情况 | |||||||
| 序号 | 关联关系类型 | 关联主体名称 | 备注 | ||||
| * | 控股股东 | 指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 | |||||
| * | 管理关系 | 指对投标(响应)供应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但对其存在管理关系的主体。 | |||||
| 说明:同一关联关系类型有多个主体的,应分行填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