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资源县政法委“雪亮工程”项目运维 (GLZC2025-C3-290114-GLSZ) 的质疑答复函(一)
2026-01-20
广西/桂林 变更澄清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资源县政法委“雪亮工程”项目运维 (GLZC2025-C3-290114-GLSZ) 的质疑答复函(一)
广西/桂林-2026-01-20 00:00:00


质疑人:广西云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敏

授权代表人:周剑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上关新村*栋***号一楼门面

贵公司通过现场方式递交的关于资源县政法委‘雪亮工程’项目运维***********************”的质疑函,我中心于****年*月**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中共资源县委政法委员会,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一:

磋商文件中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评分条款(共**分)条款(*)要求“综合监控应用平台通过三级等保”:中小微企业普遍规模较小、资金有限,等保认证三级及以上需投入高额资金用于场地改造、设备采购、安全测评等且后续维护成本极高远超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承受能力;同时,部分中小微企业聚焦于机房运维服务的细分领域,核心竞争力在于专业服务能力,而非自有平台的等保资质,该要求变相排除了具备优质服务能力的中小微企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 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中的上述资质要求,不仅未给予中小微企业政策倾斜,反而设置超出其 能力范围的高门槛,违背了该办法的核心精神。

质疑事项二:

磋商文件中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评分条款(共**分)条款(*)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每项计*分满分*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主要聚焦企业生产经营的环境影响控制,而本项目核心为机房相关服务,与环境管理的关联性极低,将该认证作为加分项,无明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且认证费用及后续维护成本对中小微企业而盲是额外负担,不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减轻经营压力的政策导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 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上述资质要求中,********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机房服务项目无直接关联, 机房及平台等保资质要求与中小微企业的实际能力不相适应,构成对中小微企业的差别待遇。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恳请贵方对招标文件中上述履约能力评分条款进行专项审查,取消或调整不合理的资质要求:建议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综合监控应用平台的等保资质要求,确保具备服务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能够参与竞争。

*.请贵方在法定期限内对我方质疑作出书面答复,并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若涉及调整)向所有潜在供应商公示。

三、质疑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一关于“条款(*)要求‘综合监控应用平台通过三级等保’”的答复意见:

*.设置必要性:基于法定要求与项目安全核心需求

*)本项目运维的“综合监控应用平台”是“雪亮工程”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大量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图像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以及公安部门关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此类处理大量敏感数据的公共安全信息系统,其安全保护等级依法应不低于第三级。

*)要求平台通过三级等保测评,是确保平台在技术和管理层面具备基本的安全防护能力,能够有效抵御外部攻击、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保障视频监控系统持续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的必要措施。这直接关系到整个“雪亮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是项目运维服务的核心基础,而非超越项目需求的“高门槛”。

*.要求的合理性:针对平台能力,非直接限制企业规模

*)本条款要求的是“为项目提供服务的综合监控应用平台”通过三级等保,该项评分的指向是平台本身的安全资质和能力,而非直接要求供应商(即运维服务商)的法人主体必须持有三级等保认证。

*)供应商可以通过使用其自有的、已通过三级等保的平台提供服务,也可以通过租赁、合作等方式,选用第三方已通过三级等保的合规平台来满足项目需求。这为不同类型的供应商,包括具备整合优质资源能力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灵活的响应路径。该要求旨在保障最终服务交付物的安全水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立法精神,因其核心是评估“标的”质量保障能力而非简单以企业规模划线。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二关于“条款(*)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答复意见:

*.设置目的:体现履约能力与质量管理水平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国际公认的质量管理标准。要求供应商具备该认证,旨在评价其是否建立了规范、可靠的服务质量管理流程。对于为期三年的运维服务项目,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确保服务过程可控、问题可追溯、质量可持续,是保障项目长期运维服务质量、降低履约风险的重要指标,与项目核心需求高度相关。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虽不直接针对机房技术服务内容,但体现了供应商在企业内部管理、合规运营及社会责任方面的综合管理水平。一个注重环境管理、规范运营的企业,通常也具备更强的风险控制意识和稳定的运营保障能力,这对于确保长期、稳定的运维服务交付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将其作为加分项而非实质性条款,是对供应商综合实力的鼓励性评价。

*.非歧视性分析:认证标准本身不限制企业规模

*)*******和********认证标准是普适性的管理标准,其认证依据是企业建立和实施体系的有效性,并不对企业规模(如注册资本、营收)设置准入门槛。众多中小微企业通过自身努力,同样能够建立并有效运行这两大管理体系并获得认证。将此类国际通行的管理标准作为评审因素,是政府采购项目评价供应商综合实力和履约保障能力的常见且合理的方式。

*)本条款为加分项,并非强制性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这意味着不具备该认证的供应商仍可完全平等地参与投标,仅在此项得分上不占优势。这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评审时对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等优惠扶持,而非降低采购需求或评审标准的政策精神。本项目已按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的扣除,体现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采购人综合意见:

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涉及的履约能力评分条款,是基于项目实际需求、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而设置,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条款内容或针对服务交付物的关键资质,或评价供应商的通用管理能力,均与项目履约能力相关。设置上均为加分项,且认证要求本身不排斥中小企业,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资源县财政局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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