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2026-01-19 00:00:00
| 采购计划编号: | *******(**)****** | 项目名称: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红寺堡分局红寺堡区****年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服务项目 |
|---|---|---|---|
| 分包名称: | 红寺堡区****年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服务项目 | 分包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预算金额 | *******.** |
| 报价方式: | 总价采购项目 | 是否属于技术复杂, 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
否 |
|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 和固定价格采购项目: |
否 | 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 是 |
| 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 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 序号 | 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
|---|---|
| * |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
三、商务要求
四、技术要求
| 标的清单(服务类) | ||||||||
|---|---|---|---|---|---|---|---|---|
| 序号 | 品目名称及编码 | 标的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价 | 服务标准及详细要求 | 服务期限 | 备注 |
| * | **********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 | 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 | ****年经市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红寺堡生态环境分局通过竞争性磋商完成红寺堡区****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服务政府采购工作,现服务期满。根据中央、自治区环保督察及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要求,红寺堡区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每年需对红寺堡区境内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源、土壤及环境空气进行监测。同时计划委托第三方对分局受理的环评报告进行审查、开展排污许可核查及执法检查技术服务。 | * | *******.** | 标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详见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
采购需求附件:
| 采购需求附件 | |||||||
|---|---|---|---|---|---|---|---|
五、合同管理安排
合同类型:
服务类
(验收方案附件):
六、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
评标方法:
评审细则类别: 服务类细则类别
| 服务类细则类别 | |||
|---|---|---|---|
| 序号 | 评审项目 | 权重分 | 评分标准 |
| * | 磋商报价 | **.** | 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评标基准价是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最低报价得**分。(报价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位小数) |
| * | 服务能力及项目团队 | **.** | *.投标人须提供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的得*分,投标人自行编制的附表不得分;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类高级职称的得*分;具有环境类中级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得*分;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环境类中级(含)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的得*分;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人员具有与本项目相关专业初级(含)以上职称的,每提供一个得*分,最多得*分。 注:以上人员重复提供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服务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及相关证明资料,并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凭证加盖公章,新成立公司可提供劳动合同彩色复印件或承诺函,未提供不得分。 |
| * | 类似业绩 | *.** | 供应商需提供****年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分,未提供不得分。注:响应文件中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得分。 |
| * | 实施方案 | **.** | 投标人投标时根据项目情况提供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对本项目工作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按时完成项目总体思路;*.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方案;*.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监测方案。 实施方案包含上述模块每项的得*分,以此为基础,实施方案中每有一项模块拓展或针对上述模块每有一项深化、细化的或提供经评审专家认可合理化建议的加*分,加至标准分为止。 |
| * | 保密承诺 | *.** | *.与本项目相关信息结果不得外传,保密承诺内容完善、符合项目需求、并具有详细的针对性和保密措施的得*分;*.保密承诺及相关措施较完善的得*分;*.保密承诺及相关措施简单、内容缺少的得*分;*.无保密承诺及措施的不得分。 |
| * | 质量保证措施 | **.** | 对投标人制定的质控方案进行综合评审,重点考察方案是否针对不同特征的样品具备系统可行的样品采集、运输及保存质量控制方案,且具备全面、系统的实验室样品检测、数据处理和分析质量控制方案,评估质控措施的合规性、完善性、可行性及针对性。 *.针对不同特征的样品(如不同基质、不同浓度、不同稳定性样品),制定了系统细化的样品采集、运输及保存质控方案,明确不同样品的采集方法、容器选型、采样量控制、运输温湿度/避光等条件管控、保存时限及环境要求;实验室样品检测、数据处理和分析质控方案全面系统,覆盖检测方法验证、仪器定期校准与核查、平行样测试、空白实验、加标回收实验、数据审核复核与异常值处理等全环节;所有质控措施科学严谨、可操作性强,完全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得**分; *.针对不同特征的样品,制定了基础的样品采集、运输及保存质控方案;具备实验室样品检测、数据处理和分析的核心质控环节方案;质控措施内容比较完善,各环节质保措施基本可行,涵盖样品全流程质控核心要点,能为服务质量提供一定保障,整体符合采购人核心要求的得*分; *.针对不同特征的样品,具备样品采集、运输及保存的基础质控思路,实验室样品检测与数据处理的质控框架基本成型;质控措施基本合理,各环节处理方式基本得当,但方案内容不全,存在***项核心质控环节缺失(如未明确不同样品保存时限、缺少数据复核流程、未提及平行样测试要求等),有所欠缺的得*分; *.未针对不同特征样品制定差异化质控措施,样品采集、运输及保存的质控方案粗略笼统;实验室样品检测、数据处理和分析的质控方案不完善;整体质控措施不合理,处理方式不全面,存在多项核心内容缺失(如无仪器校准要求、无空白实验安排、数据处理规则不明确、未考虑样品运输过程质量保障等),无法保障样品质控效果的得*分; *.未提供不得分。 |
| * | 应急预案 | **.** | 应急预案需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事项的应急措施及方案;*.针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和职业风险,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及防护措施方案;*.安全防范保障措施;*.针对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特殊天气等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重点考察方案的全面性、详细性、具体性及应急措施的得当性、可操作性。 ①应急预案全面覆盖上述四大核心模块,无任何缺项;各模块方案详细具体,应急措施科学得当,明确应急组织架构、责任分工、处置流程、响应时限及资源保障;可操作性极强,能直接指导项目应急处置工作,完全满足项目应急管理要求的得**分; ②应急预案完整覆盖四大核心模块,各模块内容基本完整,对已涵盖的紧急事件处理方案详细具体,应急措施得当、流程清晰、责任明确,具备较强可操作性;能满足项目核心应急管理需求的得*分; ③应急预案未完全覆盖四大核心模块,应急措施符合项目基本应急要求,明确核心处置流程,能支撑日常应急管理基础工作,基本满足项目应急需求的得*分; ④应急预案虽覆盖四大核心模块或部分模块,框架上基本满足项目应急需求,但方案内容空洞、缺少实质性内容(如无具体应急流程、无责任分工、无处置措施细节、未明确响应机制及资源保障等);应急措施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有效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的得*分; ⑤未提供应急预案相关内容的不得分。 |
| * | 售后服务 | **.** | 包括但不限于*.沟通协调与配合;*.现场服务条件、现场服务到位时间;*.服务方案的合理性、完整性;*.故障处理时限、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服务承诺函、服务技术保障。 方案包含上述模块每项的得*分,以此为基础,方案中每有一项模块拓展或针对上述模块每有一项深化、细化的或提供经评审专家认可合理化建议的加*分,加至标准分为止。 |
| 合计: | ***.** | ||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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