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6-01-18 00:00:00
直接采购公示
一、采购单编号:****************
二、报价有效期:**********
三、组织形式:委托采购
四、采购单位: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部
五、采购代理单位: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六、采购标的名称:物资公司本部某诉讼案件再审阶段法律服务项目直接采购
七、拟采购物资、施工或服务的说明:
原告公司通过从被告公司受让债权的方式,对物资集团某参股公司享有债权,执行中该参股公司破产并已注销,原告公司对未获清偿部分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以该参股公司股东物资集团和另一股东公司存在人格、财产、业务混同,无独立法人人格为由,将物资集团和另一股东列为第三人,要求承担共同连带偿还责任。该案已经二审判决,现原被告均申请再审,法院将启动再审听证程序,于****年*月**日开庭。采购范围:根据项目情况提供应诉方案;参加案情分析会议;代理诉讼的再审审查阶段及审理阶段(如有)。
八、采用直接采购的原因及说明:
该案件一审、二审均由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代理,再审程序与前序庭审程序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再审程序继续由该律所代理能够保障案件代理的连续性与专业性,最大限度维护物资集团合法权益,同时本案案件材料涉及物资集团商业秘密,因此符合《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及“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故本项目采用直接采购的方式,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进行谈判。
九、拟定供应商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拟定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号泰康金融大厦*层
十、公示期限:**********至**********
十一、如对以上公示有异议,请与下表所列联系人进行联系。
| 采购执行人:苗源 | 电话:************ |
| 联系地址: | 电子邮箱:********@*****.*** |
| 联系人:苗源 | 电话:************ |
| 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银河财智中心*座 | 电子邮箱:********@*****.*** |
具体规格、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详见下表。
| 序号 | 产品描述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税率 | 需用日期 | 交货地点 | 采购需求单位 | 行项目备注 |
|---|---|---|---|---|---|---|---|---|
| * | 法律服务|详见附件|| | * | 元 | *% | ********** | 北京市,市辖区,石景山区 银河财智中心*座 |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