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地区框架采购招标公告的澄清
2026-01-16
内蒙古/兴安盟 变更澄清
关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地区框架采购招标公告的澄清
内蒙古/兴安盟-2026-01-16 00:00:00

关于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地区框架采购

招标公告的澄清

招标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供应中心,招标编号:*******************,(招标物资:水泥涵管)招标要求进行澄清,具体内容如下:

一、具体内容

*、原招标文件冲突条款说明:

原招标文件“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 * 条“投标文件的递交”中,“*.*”内容“包件号:*******的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上午*时**分”和“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 * 条“开标”中,“*.*”内容“时间:*******包件的开标时间为****年**月**日上午*时**分”时间表述错误。与系统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条款澄清调整内容:

修改条款:对原招标文件“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 * 条“投标文件的递交”中,“*.*”内容“包件号:*******的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上午*时**分”进行修改,调整后该条款表述为“包件号:*******的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上午*时**分”;对原招标文件“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 * 条“开标”中,“*.*”内容“时间:*******包件的开标时间为****年**月**日上午*时**分”进行修改,调整后该条款表述为时间:*******包件的开标时间为****年**月**日上午*时**分”

修改本澄清公告为原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二、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供应中心

址:陕西省西安市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人:周女士联系电话:***********

招标组织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集中采购供应中心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人:周女士联系电话:***********

二〇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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