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广播提示录制服务(2026-2027年)项目补疑1
2026-01-16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合肥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广播提示录制服务(2026-2027年)项目补疑1
安徽/合肥-2026-01-16 00:00:00
合肥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广播提示录制服务(*********年)项目补疑* **********
合肥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广播提示录制服务(*********年)项目补疑*
发布时间: **********

合肥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广播提示录制服务(*********年)项目补疑*

比选文件变更内容:

一、原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业绩要求”,内容为: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业绩合同扫描件;

*)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包含合同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业绩合同扫描件;

*)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包含合同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服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调整为: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业绩合同扫描件;

*)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包含合同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服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二、原文第五章“ 评审办法”第五条内容为: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

*.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大于等于*家时,正常开标;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小于*家时,项目流标。

*.如果有效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调整为: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

*.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大于等于*家时,正常开标;当递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小于*家时,项目流标。

*.如果有效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三、删除原文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资料清单”第六条(投标报价清单)及对应附件六投标报价清单。

注:此补疑视同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比选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购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运营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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