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6-01-16 00:00:00
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养殖塘承包项目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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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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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养殖塘承包项目项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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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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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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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养殖塘承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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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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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村民利益,充分合理利用资源,达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步提升,现经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研究决定,对本村*********年度养殖塘进行招租,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养殖塘承包项目 *、项目地址:位于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 *、项目用途:仅作为水产养殖使用,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养殖塘使用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未经允许不得改变养殖塘现状。 *、标的概况及租金底价:
注:养殖塘面积不重新复量,按上述标的面积计算。(意向竞租人可在报名前对标的物进行实地考察,凡参加竞租的都视同已经实地勘测,确认了标的物并认可标的物现状及要求)。 *、承租期限:*年(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 二、竞租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身份证或以公安局证明为准,竞租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竞租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以竞租当天统一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查询为准],如竞得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取消承租资格,没收竞租保证金,该标的重新招租。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三、竞租保证金 ①账户名称:宁海县西店镇人民政府投标保证金专户; ②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西店支行; ③银行账号:*****************; ④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元整(每个标的); ⑤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前实际到账; ⑥西店镇财政所联系电话:*************; ⑦竞租人的竞租保证金一律通过竞租人基本账户缴纳(个人的以本人账户转账;法人的以对公账户转账),否则由银行直接退回原缴纳账户,视为未提交竞租保证金(且备注所竞租的项目名称);竞租人递交竞租保证金后无需到招租人处开具收据,但须及时与西店镇财政所联系确认竞租保证金是否递交成功,否则由竞租保证金未按时到账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注: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及提交履约保证金后退回,未竞得者在竞租结束*个工作日且提供正确开户行后退还。如因竞得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与招租人签订合同及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作放弃成交资格,并被没收竞租保证金,招租人对该标的重新招租。 四、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承租人应按年租金(每个标的)的**%向招租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在承包合同终止且承租人返还养殖塘后**日内,招租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承租人,不足抵充的部分,承租人仍需补足。 五、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上午:*:*****:**;下午:**:*****:**。 *、报名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一)自然人报名登记时应携带: (*)本人身份证; (二)企业法人报名登记时应携带: (*)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若有);(*)竞租人认为与资格审查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如为法人单位报名,报名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报名费:***元/每个标的,售后不退。 六、竞租时间、地址 *、竞租时间:****年*月**日**:**时 *、竞租地点:宁海县西店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西店镇振兴南路***号(国土楼))。 七、竞租方式 本次招租采用暗标方式依次竞价(现场报价方式),按照竞租人报价从高到低进行排名,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如低于租金底价视为无效。如出现二家及以上相同报价的则按摇号的方式确定竞得人。当有效竞租人数量为*名的,直接确定为竞得人。 八、付款方式 承租期限为五年,第三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分两期支付,先付后用。第一期应于合同签订之前支付给招租人三年承租款(若承租人不按时付款,视作放弃成交资格并被没收竞租保证金,招租人对该标的重新招租);第二期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剩余两年承租款(拖延租金三个月以上的视作承租人自动放弃承租权,招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承租期间,养殖塘闸门、塘坝、管理房、电表箱箱外线路等附属设施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到期后电费付清交回,如未缴清电费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补足。在承租期内至结束,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变、损坏现有的一切基础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原承租人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管理房、电力设施、进排水管、增氧机、增氧气管道、发电机等),如新承租人需要,则双方可协商价格转让;如新承租人不需要,则由原承租人自行处理。 *、承租期间内如遇国家或大型企业项目征用土地,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征用。终止合同,土地征用费归招租人所有,在承租期内青苗费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承租期外青苗费补偿归招租人所有。 *、不允许对养殖时造成污染的水质排放,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招租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未经招租人、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现状,不得建设不动产及与养殖方式不相符的基础设施设备等。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在宁波市宁海县基层小型平台、政务(村务)公告栏上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招租人: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办公地址:宁海县西店镇凫溪村 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宁波含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海县桥下潘综合楼(东南面*楼) 联系人:鲍丹丹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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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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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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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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