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6-01-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桂林市公安局****年市本级辅警服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号神冠豪都*幢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光元
被投诉人*:广西昶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莫家里二路文化楼二楼
被投诉人*:桂林市公安局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义宁路*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规定不标准的参数。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以**/*行使**的功能,把“鼓励性标准”当作“强制性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货物制造商为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内容,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第三点第一款规定。
投诉事项*: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违反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投诉事项*:项目设业绩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项的情形,违反《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投诉事项*:项目要求提供样品,违反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
桂林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