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2026-01-16 00:00:00
麻城市财政局关于对麻城市第一中学采购二食堂劳务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麻城市第一中学采购二食堂劳务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景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金桥大道南侧规划中队一楼**号
被投诉人:湖北五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麻城市南湖办事处万家堰社区进士南路(颐年养老院对面)
相关供应商*:武汉中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号皇后公园*栋*层*号商铺
相关当事人:湖北省麻城市第一中学
地址:麻城市滨河新区麻城市一中(京广大道与南凉亭路交汇处)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景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麻城市第一中学采购二食堂劳务服务项目(采购计划备案号:*****************;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正式受理,经审查现已办理终结。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如下:
*.中标供应商属于大型企业,不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本项目所属行业应属于餐饮服务业,而不属于商务服务业;
*.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据造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骗取中标行为;
*.中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具备投标资格;
*.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条服务要求:“不得进行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中标供应商专门出借资质,与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不相符,不具备参加投标资格。
二、调查情况
经查,*.此项目属于商务服务业,中标企业属于中小企业,投诉事项不成立。
*.未见中标供应商造价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
*.未见中标供应商存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行为的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
*.此项目尚未正式开展,未见中标供应商存在转包、分包或变相转转包、分包行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城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