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罚决字【2026】2号)
2026-01-16
河南/安阳 质疑投诉
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罚决字【2026】2号)
河南/安阳-2026-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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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2026-01-16 00:00:00
林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告(林财罚决字【****】*号)
发布机构:安阳林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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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林财磋商采购********** | ||
| 二、项目名称:林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林州市桂林镇****三朴线养护工程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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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年*月**日,林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与国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林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林州市桂林镇****三朴线养护工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国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制作该项目磋商文件。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商务评审部分规定“*、供应商自****年*月以来获得信用等级证书,***级的得*分,**级的得*分,*级的得*分;其它不得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以发证日期为准,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信用等级证书的申报条件对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该评分标准的设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林州市财政局 | ||
| ****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