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6-01-15 00:00:00
合肥乡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苗木供应服务采购项目答疑*
**********
合肥乡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苗木供应服务采购项目谈判公告
**********
提问*:我公司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
回复: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具有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效的营业执照。
提问*:此项目内容为苗木采购、施工、管养,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税务局规定,*%服务类专用发票子项与实际施工合同内容不相符,无法提供符合合同内容的*%专用发票。所以对于提供*%专用发票是否有矛盾?
回复:由于本项目包含苗木采购、苗木栽植及养护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不同业务对应税目与税率存在明确差异,无法统一按 *% 税率开具发票。现就谈判文件中关于税率的约定内容更正如下:
苗木采购属货物销售范畴,外购苗木适用 *% 增值税税率;若为自产苗木,可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提供自产资质证明)。
苗木栽植及养护业务适用 *% 增值税税率。
本次更正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谈判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续发票开具须按上述税率及业务类型拆分执行。
提问*:谈判文件/第一章/参审单位资格要求:具有长期稳定的苗木培育基地,提供自有或长期租赁(租期不少于*年)苗圃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苗圃面积不低于 ** 亩。
注:如基地为自有,响应文件中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如基地为租赁,提供租赁合同的扫描件。若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基地面积、租赁期限等评审内容时,须同时提供业主单位(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加以明确说明,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予认可。本项对正在履约或履约完成的基地合同均予以认可。”
问:我单位的租赁合同是从苗圃公司租的,是否满足贵方要求(苗圃公司当时从老百姓手里租的地,苗圃公司用不了那么多,又转租给我方的。)
回复:该转租情形予以认可。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供应商与苗圃公司签订的转租合同(租期不少于 * 年,且合同中明确苗圃面积不低于 ** 亩);
(*)苗圃公司与老百姓签订的原始租赁合同复印件(需苗圃公司加盖公章确认);
(*)若转租合同或原始租赁合同无法体现面积、租期等关键信息,须提供苗圃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其余谈判文件内容不变。
注:此答疑文件视同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谈判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业主单位:合肥乡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玉兰大道与宁西路交口标准化厂房*幢
联系人:伍工、侯工
电话:*************、*************
代理机构: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肥西县上派镇紫石路与佛光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号楼*楼
项目联系人:祖工
电话:*************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