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6-01-1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食品快速检测试剂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恒睿尚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小区**号楼商*
被投诉人*: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慈溪市开发大道***号
被投诉人*:宁波广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慈溪市古塘街道商检路***号*楼
相关供应商:宁波美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泗港村、中鹅村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万元,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年**月*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于****年**月**日进行质疑答复并于当日寄送投诉人。该项目于****年**月*日开标,共有湖州艾维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恒睿尚达商贸有限公司、宁波美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鹭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维德维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参与投标。项目于****年**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宁波美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已签订合同并已经部分履约。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当日受理。
投诉事项:*.制造商查无此公司。投诉人认为宁波美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信息不实,制造商“中泰实验器材厂”查无此公司,只查询到“海门区中泰实验器材厂”。违规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笔误”,允许事后补充材料,错误适用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诉人认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关于“宁波美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名称差异属于笔误,且可通过事后补充材料予以纠正的处理意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已实质影响本项目评审结果,依法应予纠正。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