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2026-01-13 00:00:00
发布机构: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当事人名称:广东中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号四层之一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公司****年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了你公司****年度代理的“****年广州市标准宗地地价信息采集项目”(项目编号:************)等五个项目。经调查,你公司上述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号)、检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征求意见函》及复函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号)第二条、第十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号)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对应《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点较轻违法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号金和大厦*楼,电话:************)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