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2026-01-15 00:00:00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门市国腾招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西区工业路**号*栋四层****室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
*.新会区水利工程监测预警系统及小型水库山塘动态监管系统维护项目(项目编号:*****************)
*.新会区水利工程监测预警系统及小型水库山塘动态监管系统维护项目(项目编号:*****************)
*.江门市新会区河湖健康评价及“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第一批)(项目编号:*****************)
*.新会区****年度县镇管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项目编号:*****************)
*.新会区水资源保障工程——小型水库安全监测项目(项目编号:*****************)
三、基本情况
根据****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本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代理的以上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查明“江门市新会区河湖健康评价及‘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第一批)(项目编号:*****************)”和“新会区水资源保障工程——小型水库安全监测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文件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江门市新会区河湖健康评价及‘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第一批)(项目编号:*****************)”、“新会区水利工程监测预警系统及小型水库山塘动态监管系统维护项目(项目编号:*****************)”、“新会区水资源保障工程——小型水库安全监测项目(项目编号:*****************)”和“新会区水利工程监测预警系统及小型水库山塘动态监管系统维护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文件将经营年限、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行立改,举一反三,落实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江门市新会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