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若无法协商一致,乙方同意由甲方按照最终结算款项的**%支付。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期限内免费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不合格部分的费用,还须支付不合格部分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重新采购的差价及其他损失。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不予支付合同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违约金。
(*)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转包、分包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项目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擅自中途停工或退场,一旦发生前述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采购其他供应商,并对已完合格工程量按合同单价的**%进行结算,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乙方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甲方有权视情形解除合同。凡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乙方所实施且经验收合格的工作量进行计价外,其他的因本项目所付出的其他费用均不再进行计算和支付,且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因项目质量出现问题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支付合同金额**%的违约金作为向甲方的赔偿。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到达现场、未在规定期限内维修处理完毕的,甲方有权另行选定供应商维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双倍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前述情形发生两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质保金,乙方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本合同所称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包括甲方另行安排人员队伍施工所产生的费用)、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以及守约方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本合同所称违约金系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旨在约束合同的更好履行,具有惩罚及补偿的双重性质,双方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裁决机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