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2025-12-22 00:00:00
庆元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庆政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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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庆元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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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城。 被申请人: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黄某城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重做,通过书面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申请材料,于****年*月*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因审理需要,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为履行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做出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未完整准确地进行信息公开,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遗漏多项信息公开项目,构成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遂提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要求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分别答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七条要求对政府信息分别作出处理。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号】明确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等属于信息公开内容范围,同时明确要求了向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了公开项目属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事项也属于条例**条和国务院明确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明确了罚没项应当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明确了投诉人系利害关系人。最高院公布(****)行他字第**号明确了举报人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整准确提供政府信息,未依法进行信息区分处理,也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具体提供告知,遗漏了应当公开的部分,未依法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关于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依据【国办公开办函(****)**号】第(四)项,明确要求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这是法定的公开信息,而被申请人却答复需要加工整理,不予公开,违反了法定强制性规定,应确认违法。*、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均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公开的信息,是法定明确必须公开的信息。国办公开办函(****)**号同样明确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但是被申请人却将其混淆处理和不予公开,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答复办理投诉举报人员属于内部事务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为政府信息。办理案件行政行为需要对外作出告知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具有外部性,且投诉举报案件已经结案,而非被申请人认为的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和内部信息。*、依据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被申请人遗漏多项申请人的公开请求,未就申请人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且被申请人引用的不予公开理由错误,适用法律依据不当。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并且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然而被申请人背离了这一原则,故意遗漏了申请人的多项请求,申请人无法就答复书内容信息获取申请人的申请公开项目内容,就告知书内容也未查阅到有关于本次公开的内容,也未审查引用申请人每项公开项目并做具体的指引,并且未单独就****、****、****年度作分别公开。被申请人未告知答复本次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未达到公开目的,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能。被申请人的官本位思想严重背离了群众路线。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作为而不为、假作为,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遗漏了公开请求项目,未依据要求分别公开****、****、****的情况,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财政预算支出方式与采购形式,财政支出来源等重要信息,以上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并且未对采购清单项目进行公开违反了法律明确公开的原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九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六十三条,以上法律明确了采购信息及预算信息属于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因此无论是效力还是内容来说,本案信息均符合政府信息的定义,以上法律均明确了必须公开,故被申请人答复遗漏并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未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给出明确的查询途径和明确被申请人辖区内罚没的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都是被申请人所直接掌握的信息,也是国办公开办函(****)**号明确公开的信息,是特定的信息而不是分散的信息,并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月**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执法机关有对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进行公开的义务。申请人提出要求公开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数据本就是被申请人应当制作、汇总的信息。被申请人仅告知其网站网址信息,未告知其数据,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准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该信息包含两种不同类型的信息,属于法定公开信息,被申请人未就该信息给出具体答复,将两种信息混淆处理,背离信息公开原则,未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公开属于违法行为,应确认违法。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应当告知途径、方式与时间,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应告知向纪检委申请公开和咨询,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不予公开适用法律错误,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其单位**、**、**年度的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在其政府网站公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等监督检查结果信息。”之规定,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职权制作、并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申请人申请公开之前,仅有已存在已制作完成)或者不存在(尚未制作完成)两种情况,不存在因申请人的申请导致行政机关需要汇总、加工、分析的情形。以上属于法定必须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即已经违法,其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应确认违法,责令重做。*、被申请人未将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和消费投诉信息作区分处理,这是两个不同的信息,投诉举报分析报告区别于消费投诉信息。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十五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所明确主动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依职权应当制作保存的信息,其答复不予公开需要重新加工收集整理、属于内部消息违背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该信息是以报告形式主动公开,其未依法公开法定公开项目,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未给正确查阅途径的网址,未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要指引方式:应当告知途径、方式与时间,公开途径错误,属于未依法履行答复职责,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声称单位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条件答复错误,非针对性回复,并且公开范围太广,未给予有效信息,无法查阅,应撤销重作。被申请人未对财政支出的方式和来源作出回应处理,来源是差额拨款还是全额拨款,财政支出的方式是财政拨款、财政信用支出还是转移性支出,未进行完整、准确答复。**、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打不开,公开途径错误,网址只是首页,未做分类,公开途径错误查询不到有关信息,与申请项目无对应关系,只是政府首页,未依《信息公开条例》**条给予查阅途径和方式,无法直接获取有效信息,以上应撤销重作。**、国家扶贫和促进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是《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公开的信息,而且扶贫和促进就业是民生工程,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申请人答复该信息不存在,是未落实国家扶贫政策,背离了党的大政方针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和国家政策,做政治两面人,未履行国家大政方针,被申请人也未依法给予其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应撤销重作。**、负责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法定公开信息,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给予的电话不是负责人接听,与申请信息无对应关系是错误的政府信息,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撤销重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能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也未尊重申请人的监督权、知情权。违背了《条例》的立法本意,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信息公开作为复议前置,行政诉讼后置程序请依法进行纠错,减少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引发官民行政矛盾,请依据法律优先原则及专业化原则,《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全面审查,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八十六条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申请人答复,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及回复程序合法。****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本机关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本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本机关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本机关的财政预算公开。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本机关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本机关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本机关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预算决算清单,本机关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本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年度。被申请人经办理,于****年*月**日作出庆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相关工作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二、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关于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在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提供给申请人的网址能准确无误的打开,且明确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为动态更新的数据,无法进行每年度截取。*.关于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年度与****年度的该信息,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答复过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年度该信息,被申请人已将查询网址提供给申请人,且网址能准确无误的打开被申请人并未将其混淆及回复不予公开。*.关于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财政预算公开。(*)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该信息****年度与****年度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答复过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因****年度暂无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故告知申请人无此信息。(*)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财政预算公开,该信息****年度与****年度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答复过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年度该信息被申请人已在庆元县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提供给申请人的网址能准确无误的打开查询。*.关于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本着便民的原则,被申请人已将相关信息公开给申请人,显然申请人并未仔细查看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关于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该信息****年度与****年度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答复过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年因本年度尚未完结,相关信息还无法统计、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被申请人已就信息给出具体有效答复,公开途径正确。*.关于食品药品产品监督检查情况,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提供给申请人的网址能准确无误的打开且精确到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栏目,被申请人也并未将其混淆出来和回复不予公开,也并未回复信息需要汇总、加工、分析。*.关于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该信息****年度与****年度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答复过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年因本年度尚未完结,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还无法统计、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关于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预算决算清单,(*)关于本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分别告知申请人具体的网址及所在的具体位置,提供的网址均能有效打开查阅相关信息。(*)关于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被申请机关****、****年度各一个项目,故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年度各一个,被申请人已将信息在答复书中作为附件提供给申请人查阅。(*)预算决算清单,预算信息以上信息中已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将****年度的部门决算信息在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主动公开,提供的网址能有效打开查阅相关信息;****年度的信息将在****年度的八九月份进行公开,****年度尚未结束,相关信息尚未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关于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关于被申请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出大量信息的公开申请,且将多类信息、多个年份杂糅在一起申请,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逐一确认具体内容并对申请内容逐一进行答复,符合高效便民的原则。被申请人答复内容清楚、明确,不存在疑义或误解,而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指出被申请人故意遗漏申请人的多项请求,未告知答复本次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内容,未达到公开目的,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能等,申请人故意歪曲或者曲解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申请人申请的是*********年度的信息,而申请书中却指出被申请人未对*********年度的信息作分别公开,显然与被申请人实际答复情况不符,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中并未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采购形式、不履行职责被处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等信息,显然是套用模板申请复议,未深入阅读理解答复内容。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网址,均已精确到具体信息,且所有网址均可以打开查询,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只是政府网首页,部分网站打不开,申请人所有需求,被申请人均逐一答复,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故意遗漏多项请求、乱回复等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完整准确。敬请复议机关予以调查核实,并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中载:“为了解你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落实情况,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监督权利及科研需要,现申请公开你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你单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你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你单位的财政预算公开。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你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你单位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预算决算清单,你单位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你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年度。”****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庆市监依复〔****〕**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中载“*.关于本机关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本机关已在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该项信息为动态更新的数据,无法进行每年度截取。*.关于本机关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年度与****年度的该信息,本机关已于****年*月**日答复过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年度信息请登录招考公告网址查询。*.关于本机关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本机关的财政预算公开。(*)本机关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该信息****年度与****年度本机关已于****年*月**日答复过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因****年度暂无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故无此信息。(*)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本机关的财政预算公开,该信息****年度与****年度本机关已于****年*月**日答复过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该信息****年度本机关已在庆元县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关于办理你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以及本机关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本机关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办理信件中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着便民的原则,经查询,你在本机关有两份投诉举报案件,其中****年**月**日的投诉举报件执法人员信息本机关已于****年*月**日答复过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本机关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该信息****年度与****年度本机关已于****年*月**日答复过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年因本年度尚未完结,本机关还无法统计、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本机关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您可登录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栏目查看。(*)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该信息****年度与****年度本机关已于****年*月**日答复过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年因本年度尚未完结,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本机关还无法统计、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关于本机关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预算决算清单,本机关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本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本机关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本机关已主动公开在部门预算的附件“预算报表”的最后一个表格里。(*)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本机关****、****年度各一个项目,故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年度各一个,本机关将相关信息附后,请看附件。(*)预算决算清单,预算信息以上信息中已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本机关已将****年度的部门决算信息在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主动公开,****年度的信息将在****年度的八九月份进行公开,****年度尚未结束,相关信息尚未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本机关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本机关告知你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该答复书正文末尾处告知诉权,并于****年*月*日通过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又查明,****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包括:被申请人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被申请人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被申请人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被申请人的财政预算公开;办理信件中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被申请人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等,以上政府信息公开时间段明确为****、****、****年。****年**月**日,被申请人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作丽庆政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部分撤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的部分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年*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重新予以答复,申请人于****年*月*日签收上述答复书及附件。 另,本案审理期间,本机关根据案涉答复的指引对相关政府信息进行查阅,查阅情况如下: *、关于****、****、****年度,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查询,查询到庆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信息*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中有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编执法人员名单。 *、关于****、****、****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其中****、****年度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予以答复。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查询,可以搜索到对应信息。****年度的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予以答复。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查询,查询到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丽水市各级机关单位****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年度的公务员录用结果信息,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查询,查询到庆元县人民政府网站*****年庆元县考试录用公务员、山区海岛县机关单位专项招录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 *、关于****、****、****年度,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年度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答复时,提供附件给申请人。另,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告知申请人****年度暂无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 *、关于****、****、****年度,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予以答复。 *、关于****、****、****年度,财政预算公开,其中****、****年度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予以答复,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查询,可以搜索到对应信息。****年度的财政预算公开信息,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予以答复。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查询,查询到庆元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部门预算的内容。 *、关于****、****、****年度,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年度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予以答复。****年度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予以答复。 *、关于****、****、****年度,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年度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予以答复,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查询,可以搜索到对应信息。****年度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告知因****年度尚未完结,被申请人还无法统计、制作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不予提供。 *、关于****、****、****年度,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予以答复。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查询,查询到庆元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检查与药品(分为药品零售、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监督检查两项)的内容。 *、关于****、****、****年度,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年度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予以答复,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查询,可以搜索到对应信息。****年度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告知因****年度尚未完结,被申请人还无法统计、制作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不予提供。 **、关于****、****、****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予以答复。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查询,查询到庆元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部门预算*部门预算的附件“预算报表”的最后一个表格里显示的是****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年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表,表中有“绩效目标”信息。 **、关于****、****、****年度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被申请人有****、****年度各一个项目,故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年度各一个,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答复时,提供附件给申请人。 **、关于****、****、****年度预算决算清单,****、****、****年度预算清单、****年度决算清单,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予以答复。****年度决算清单,至被申请人答复时还未公布,****年度尚未结束,相关信息尚未统计,被申请人未予提供。 **、关于****、****、****年度,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关于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予以答复。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信封照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及附件、物流查询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及附件、本机关按照案涉答复进行查阅的信息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关于****、****、****年度,被申请人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年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年度财政预算公开;****、****、****年度被申请人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年度被申请人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预算清单;****年度决算清单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以上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且本机关依据被申请人告知的获取信息的途径可以检索到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正确。 关于****、****年度的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年度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年度,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年度的财政预算公开;****、****年度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年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年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之规定,上述信息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庆市监依复〔****〕**号)中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年度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年度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正确。 关于****年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年度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年度决算清单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上述政府信息不予提供,并无不当。 关于****年度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年度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年度,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黄某城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庆元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