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2026-01-12 00:00:00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名称:本溪市公安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三、项目编号(或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
四、项目名称:本溪市公安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本溪市公安局
地 址:平山区市府路*号
联系方式:***********
供应商(乙方):本溪市天宝汽车维修装饰有限公司
地 址:本溪市明山区紫金路**栋*至*层*号
联系方式:***********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本溪市公安局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项目***包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一)场地要求:供应商具有固定维修场地; (二)维修要求: *、更换配件要经采购人同意后方能进行,保证正品,除易损件外,更换新件后,质量原因,在保修期内免费更换; *、因故障判断失误,应免费更换; *、采购单位有权对投标人标书内提供的图片、工位场图等证明材料在事后进行现场实地复查,经查不符,采购单位有权废标; *、供应商需有二台或以上道路救援车,提供 ** 小时免费救援服务; *、供应商对采购单位车辆维修后,驾驶员正常操作行驶的情况下,质保不低于 一年以上的质量担保,不限行驶里程; *、发动机、变速箱总成更换,保修期限 一年以上,不限行驶里程; *、电瓶保修期限一年以上,正时皮带组件保修 * 年* 万公里(二者以先达到者为准); *、供应商要提供免费检测,内容包括:发动机、电控系统、仪器仪表系统、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各项检测,车辆免费底盘系统测试,免费检测全车灯类;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次的;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件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每月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未经甲方同意,将维修车辆开出维修厂,造成交通事故和损失的由维修厂负全责; *、供应商必须建立完善的车辆进场维修台账和车辆维修档案 **、易损易耗配件保养周期内全程保修,无明确周期规定的保修期限为 * 个月****公里(二者以先达到者为准); **、所有车辆维修服务明细表中及明细表以外的配件 (正品配件、三保、含安装),,全部按照配件中标价格进行结算。 **、供应商需有专业喷漆设备,以确保车辆喷漆的质量;局部喷漆不应超过 * 小时,以确保采购单位正常用车。 (三)产品要求(钣金、轮胎、装饰):无油渍,灰浆等; (四)其他要求: (*)供应商应执行车辆维修国家、行业及有关技术标准; (*)供应商所使用的维修材料、配件、机油、刹车油等产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证书,并有可追溯性; (*)供应商应具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能够及时提供快速、良好的维修和服务,对于采购单位车辆进厂维修实行绿色通道,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元
合同金额:***,***.**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
八、合同公告日期:**********
九、其他补充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