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2025-12-31 00:00:00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财政局 | ||
| 文 号 | 淮财购决〔****〕**号 | 公开日期 | ********** | ||
| 文 号 | 淮财购决〔****〕**号 | 公开日期 | **********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投诉人:郑州战鸿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宏达路南、长虹路西*幢*单元**层****
法定代表人:龚晓茹
被投诉人*:淮安市博物馆
地址:淮安市健康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贤
被投诉人*:淮安万顺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南昌路**号(淮安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大门东侧一楼)
法定代表人:江艳红
郑州战鸿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鸿沟公司”)对淮安市博物馆(以下简称“采购人”)、淮安万顺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淮安市博物馆展厅及文物保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评分标准中要求业绩需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系不合理条件。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独立柜、多功能墙柜样品系提高投标门槛,构成歧视性限制。
*.书面可准确描述净化恒湿机,无需样品评审。
(二)投诉请求
*、删除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强制捆绑业绩证明。
*、删除提供相应的独立柜、多功能墙柜样品的要求。
*、删除提供“小型净化恒湿机样品一台”的要求。
二、审查情况
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于**月**日发布更正公告,经评标后于**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四川克里克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月**日,战鸿沟公司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于**月**日作出书面答复。**月**日,本机关收到战鸿沟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的投诉,并予以受理。**月*日,本机关分别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后收到采购人提交的投诉答复材料。
采购人向本机关提供采购合同及履约证明材料,该项目已于****年**月**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已支付部分货款,合同已经履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财政局
****年**月**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淮安市财政局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