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5〕44号
2026-01-13
江苏/徐州 招标采购
徐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5〕44号
江苏/徐州-2026-01-13 00:00:00
江苏/徐州-2026-01-13 00:00:00
徐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号
发布单位:徐州市财政局采购处 发布时间:**********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数字钼靶*射线机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连云港飞乐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润浦路*号一层****号,二层****、****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晶
被投诉人: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海净
当事人: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学路***号
法定代表人:丁继存
二、基本情况
****年**月*日,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月**日,连云港飞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公司”)向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公司”)提出质疑。**月**日,苏美达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月**日,本机关收到飞乐公司的投诉书并受理投诉。**月**日,本机关向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立医院”)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市立医院、苏美达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分别收到市立医院、苏美达公司的答复材料。**月**日,本机关向市立医院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后收到市立医院的调查取证答复材料。**月**日,本机关向飞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后于****年*月*日收到飞乐公司的调查补正答复材料,调查补正共计*个工作日。****年*月*日,本机关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徐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连云港飞乐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润浦路*号一层****号,二层****、****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晶
被投诉人: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海净
当事人: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学路***号
法定代表人:丁继存
二、基本情况
****年**月*日,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月**日,连云港飞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公司”)向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美达公司”)提出质疑。**月**日,苏美达公司作出质疑答复。**月**日,本机关收到飞乐公司的投诉书并受理投诉。**月**日,本机关向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立医院”)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向市立医院、苏美达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分别收到市立医院、苏美达公司的答复材料。**月**日,本机关向市立医院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后收到市立医院的调查取证答复材料。**月**日,本机关向飞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后于****年*月*日收到飞乐公司的调查补正答复材料,调查补正共计*个工作日。****年*月*日,本机关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徐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