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南财决〔2025〕1号)
2026-01-13
天津 质疑投诉
天津市津南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南财决〔2025〕1号)
天津-2026-01-13 00:00:00

天津市津南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南财决〔****〕*号)


当事人:合合(天津)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家茹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世纪佳园*******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财采*****号)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天津市****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津财采〔******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年度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了财政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适用情形错误

*.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规范,未留存清晰可辨的评审现场音像资料;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方式不规范。

上述事实违反《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十四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二、处理意见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整改的处理,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依法整改,并*******前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三、当事人权利

如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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