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6-01-13 00:00:00
天津市津南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南财决〔****〕*号)
当事人:天津众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朋飞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国家农业园区管委会*楼****房间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财采〔****〕*号)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天津市****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津财采〔****〕**号)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你公司****年度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了财政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的适用情形错误;
*.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条款设置和执行不规范;
*.未留存清晰可辨的评审现场音像资料;
*.违规设置目录清单之外的保证金。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十四条,《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津财采〔****〕*号)等相关规定。
二、处理意见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整改的处理,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依法整改,并于****年*月**日前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
三、当事人权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