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6-01-13 00:00:00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
(哈采中质函[****]***号)
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对我中心组织的哈尔滨职业技术大学具身智能工业机器人大数据采集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提出的《质疑函》,经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一)你公司提出:本项目招标的“基于工业互联网的智能制造创新应用设备”和“模块式柔性自动化生产线虚实结合研发设备”中的电脑及显示器均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供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若中标供应商所提供证书是“已注销、已撤销”状态,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你公司提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全栈智能应用终端设备”的电池属于**强制认证产品,通过查询,其制造商未获得相关产品的***认证,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你公司提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嵌入式智能应用实训平台”设备的电池属于**强制认证产品,通过查询,其制造商未获得相关产品的***认证,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四)你公司提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模块式柔性自动化生产线虚实结合研发设备”的电池属于**强制认证产品,通过查询,其制造商未获得相关产品的***认证,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你公司提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全栈智能应用终端实训系统”的品牌、型号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该公司不具备整体机器人生产能力,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六)你公司提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嵌入式智能应用设备”的生产商不具备生产能力,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七)你公司提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双足人形机器人”的生产商不具备生产能力,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八)你公司提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智能融合业务终端”的生产商不具备生产能力,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九)你公司提出: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履约和按时供应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产品的能力,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质疑事项核实情况
(一)针对质疑事项(一),经复查,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经核实,其中“仿真平台工作站”的《中国节能认证》证书状态为“注销”。因此,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事项(一)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二)(三)(四),经复查,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的评标,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电池品牌及提供证书,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二)(三)(四)均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五),经复查,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无法认定该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此,质疑事项(五)不成立。
(四)针对质疑事项(六)(七)(八),经复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无法认定该生产商无生产能力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此,质疑事项(六)(七)(八)不成立。
(五)针对质疑事项(九),经复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违背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项目实施方案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无法认定该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此,质疑事项(九)不成立。
三、质疑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原评标委员会认定质疑事项(一)成立,质疑事项(二)至(九)均不成立。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哈尔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质疑经办人:董泽 联系电话:*************
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