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湖南心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预付款保函: 否
无预付款
*.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采用简易程序验收。本项目按长财采购〔****〕*号文的规定进行验收。本项目采取分期(次)/分项验收。
(*)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
(*)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 类型 | 相关标准 |
| 实惠型 *座*类 | 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公里,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万元以上(含);须具备车身稳定控(***/***等);车辆安全气囊及安全带等工作正常;配置冷暖空调;出厂日期在*年以内。 |
| *座*类 | 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公里,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万元以上(含);须具备车身稳定控(***/***等);车辆安全气囊及安全带等工作正常;配置冷暖空调;出厂日期在*年以内。 |
| 皮卡车 | 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公里,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万元以上(含);须具备车身稳定控(***/***等);车辆安全气囊及安全带等工作正常;配置冷暖空调;出厂日期在*年以内。 |
| 七座商务车 | 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公里,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万元以上(含);须具备车身稳定控制器(***/***等);车辆安全气囊及安全带等工作正常;配置冷暖空调;出厂日期在*年以内。 |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提供的服务车辆保险手续齐全,除交强险外,还须购买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的个数应与车辆登记座位数一致),不计免赔险等,其中座位险不低于**万元,第三责任险不低于***万元,车上人员(乘客)责任保险保额不低于**万元。
乙方拥有包含车辆卫星定位、运行轨迹历史查询和统计管理功能的软件管理系统。所有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可建立车辆智能调度系统,有软件管理平台、车辆定位终端,保证车辆的调度使用和距离结算。如采购人需要,提供服务车辆都接入采购人指定用车管理平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分时租赁”车辆的保养、维修由乙方负责。到达保养里程或者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时,由用车单位负责联系乙方,乙方审核确认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的保养、维修。保养或维修期间,乙方向用车单位提供备用使用车辆,有关费用不重复计算。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拥有一定自有车辆,车型配置合理,能满足采购人的各种需求,按采购人要求对车辆进行标识、装载设备。提供服务的车辆产权属于乙方,证照齐全,来源合法,保养到位,年检合格。车容车貌整洁,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粘贴、标注宣传广告,车辆外观颜色严谨、整齐,不得出现外观改装等情况
(*)履约验收标准:
与履约验收的内容一致
(*)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车辆租赁期间使用权归甲方;
车辆所有权归乙方;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无。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每年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考察、监督。
*、甲方督促用车单位提供必要的停车及充电场地配合。
*、因上级政策调整需提前终止合同的,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保证租赁车辆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以及约定标准,提供约定的维修、救援、备用车等服务。
*、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与用车单位签订合同签需向用车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保险单复印件,并交甲方备案。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车辆或服务标准,不得超出协议价格收费。
*、合同履行期间,如经营许可被撤销、吊销或丧失履约能力,需立即通知甲方。
*、负责车辆充电设备的免费安装、日常维护。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对租赁服务中产生的用车单位信息、车辆定位数据等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非法提供给第三方;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删除或返还相关数据。
**、乙方应配合甲方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如实提供合同履行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台账、保险凭证、维修记录、结算单据等)。
十、违约责任
*.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或车辆不符合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期限内,各用车单位每年对乙方的平时履约情况进行考察并报送甲方,每年度服务期间,乙方有三次或以上不符合服务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无偿终止合作。
*、乙方出现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经调查属实,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无偿终止合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服务的;
(*)没有按照承诺的价格,超过协议价格收费的;
(*)提供虚假发票、保险单的;
(*)累计三次出现以下情况:不能按时按点到达用户指定地点,暗访或抽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被用户投诉并经采购人查证属实的;
(*)实际租赁车辆与租赁合同、结算明细单中填写车辆不符;
(*)不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及管理的;
(*)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转包或肢解分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无偿终止合作。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所产生合理的律师费、取证费以及其他为实现法定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成本补偿:租赁期间,车辆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因使用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车辆日常保养、年检、保险费(交强险及商业险)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操作不当、违章驾驶导致车辆损坏,甲方需承担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按日租金标准计算);若因车辆自身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风险分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如提供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承担相应责任;事故赔偿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或保险拒赔范围(如酒驾、无证驾驶等甲方过错情形)由甲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导致车辆损坏或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被盗抢的,甲方应立即报警并配合乙方处理,保险理赔不足部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若一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合同不能履行或损失扩大存在可归责事由的(如擅自转租导致车辆受不可抗力影响),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车辆被盗抢处理:甲方应立即报警并配合乙方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手续,保险理赔不足部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从事生产经营或运输服务业的许可、登记或其他法定资格被撤销、吊销、废止或被有关部门勒令停业、丧失从事运输服务业资格的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不利因素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依法中止或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中标(成交)通知书;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采购文件;
(*)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