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2026-01-12
湖北/宜昌 中标结果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宜昌-2026-0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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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要求的通知》(鄂财采发〔****〕*号)转发给你们,并强调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采购人是分散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责任主体,不得将应由采购人支付(含重新评审)的劳务报酬转嫁给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垫付、代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将评审劳务报酬与代理费打包在委托代理协议内。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代表及其他现场工作人员发放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税后)支付标准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采规〔****〕*号)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要求的通知》(鄂财采发〔****〕*号)
枝江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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