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1-12
广东/广州 质疑投诉
行政处理决定书(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东/广州-2026-01-12 00:00:00
行政处理决定书(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机构: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布置开展****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穗财采******有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年政府采购业务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抽查了你单位****年组织实施“*********年生活垃圾分类第三方评估项目”(项目编号:**************)等项目,具体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合同补充协议未按要求备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不符合《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的通知》(穗财采*******号)第二(一)点的规定。

事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事项二根据《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今后,你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科学编制采购文件,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及进行合同备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专业化水平。

如果您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号金和大厦*楼,电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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