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高财采投[2025]9号
2026-01-12
河北/石家庄 质疑投诉
高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高财采投[2025]9号
河北/石家庄-2026-01-12 00:00:00
高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高财采投[****]*号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高邑县城区中小学教学装备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加立文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柳林南路**号
被投诉人:高邑县教育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刘秀路***号
被投诉人:石家庄筑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千秋路***号
相关供应商:河北有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号金领大厦********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北加立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高邑县教育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委托石家庄筑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代理的“高邑县城区中小学教学装备提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接收并受理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投诉事项*:我公司在****年**月*日收到的质疑回函中得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原因为未提供检测报告,我公司认为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原因不成立;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河北有同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依法缴纳全部职工的全部五险。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后,向被投诉人发出《高邑县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并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经调查:*、投诉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并向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投诉事项不成立;*、检测报告是验证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资金结算及责任追溯的重要证据。投诉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标▲项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诉人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与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投诉人对中标结果不具有投诉资格;*:投诉人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投诉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理由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以主观推断为理由,向中标人提出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条件。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六、处理文件编号
高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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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高邑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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