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高财采投[2025]9号(以此为准)
2026-01-12
河北/石家庄 质疑投诉
高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高财采投[2025]9号(以此为准)
河北/石家庄-2026-01-12 00:00:00
高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高财采投[****]*号(以此为准)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高邑县城区中小学教学装备提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加立文商贸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柳林南路**号
被投诉人:高邑县教育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刘秀路***号
被投诉人:石家庄筑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千秋路***号
相关供应商:河北有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号金领大厦********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北加立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高邑县教育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委托石家庄筑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代理的“高邑县城区中小学教学装备提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接收并受理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投诉事项*:我公司在****年**月*日收到的质疑回函中得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原因为未提供检测报告,我公司认为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原因不成立;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河北有同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依法缴纳全部职工的全部五险。本机关受理后,向被投诉人发出《高邑县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通知书》,并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过程中,根据相关当事人提出的诉求,本机关向投诉人发出《河北省政府采购投诉调查取证函》,内容包括:*、投诉人以推断为理由,投诉中标人没有缴纳全部职工的全部五险,但投诉人****年**月**日成立,****年度参保人数为*人。要求投诉人提供社保登记和****年度《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提供公安机关公章备案及公章刻制机构刻制证明;*、投诉事项损害其权益的事实根据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返回的补正说明中,没有按照调查取证函提出的三项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视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高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高邑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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