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12
四川/自贡 质疑投诉
富顺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自贡-2026-01-12 00:00:00
富顺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发布主体:富顺县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打印】【关闭】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信息化灯光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紫旭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南巷*号科技数码大厦*栋**层****室

被投诉人:富顺县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西段***号

被投诉人:富顺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富顺县富世街道釜江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君美达物资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凉港大道***号附**号

四、基本情况

富顺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富顺县教育和体育局信息化灯光改造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认定四川君美达投标产品符合中小企业制造要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与理由:案涉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四川君美达投标核心产品(***智能教室灯、***智能黑板灯)品牌为“华辉”,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何培年,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授权使用”与“自身注册商标”不能等同,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应属无效,应当取消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认定四川君美达投标的全自动电脑验光仪符合实质性技术要求,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审查,属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与理由: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全自动电脑验光仪的顶点距参数必须为“*/**/**.*/****可选”,属于实质性要求。“可选”一词明确指向具体数值选项,而非“******”的连续范围,评标委员会所谓“**.**属于****区间”的说法严重曲解招标文件本意。四川君美达投标产品所标注的顶点距为“*/**/**.**/****”,其中“**.****”与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可选项存在明确差异,该差异并非数值近似或区间覆盖问题,而是对具体技术指标的实质性偏离,应直接判定为无效投标。“**.****”更优的说法无据且产品性能是否“更优”,均不能替代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六、其它补充事项

富顺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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