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铜仁-2026-01-12 00:00:00
一、合同编号:*******************
二、合同名称:铜仁市城市污水综合治理有限公司药剂采购项目(*包)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
四、项目名称: 铜仁市城市污水综合治理有限公司药剂采购项目(*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铜仁市城市污水综合治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大道*号
联系方式: ***********
供应商(乙方): 山东水之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兰亭路与金雀山东路交汇处**米路北
联系方式: ***********
六、合同主要信息
产品信息:液态氯化铁、含量>**.*、吨数***、总价****** 产品供货量及供货方式:本合同总供货量为伍佰吨,按甲方要求分批次供货,单批次供货量为**吨,供货期限约为一年,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送货通知后(通知方式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乙方必须在柒日内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按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总价执行,暨人民币大写肆拾陆万元整(¥******.**),该费用含增值税专票费,货物费、运输费、卸货费、安全措施费等全部费用,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警价格。 质量标准:乙方所供产品须满足甲方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处理剂氯化铁(**/**********)》技术要求中的*类液体技术标准,若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任何质量问题,则由乙方负责免费更换,且更换后的产品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处理剂氯化铁(**/**********)》技术要求中的*类液体技术标准。
七、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年**月**日
九、项目付款日期:****年**日**日
十、其他补充事宜
(一) 方提供的货物若不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处理剂氯化铁(**/**********)》技术要求中的口类液体技术标准,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未使用完的货物予以退货处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协议一式陆份,原件与扫描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叁份。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