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本级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物业服务竞争性磋商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01-12
2026-01-12
河北/石家庄 质疑投诉
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本级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物业服务竞争性磋商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01-12
河北/石家庄-2026-01-12 00:00:00
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本级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物业服务竞争性磋商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物业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北只东村、石家庄市鹿泉区昌盛大街***号瑞泰澜庭一号一单元***
相关供应商:石家庄高新区高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号
当事人: 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理办公室本级
地址:石家庄高新区工业大街**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年**月**日开标,****年**月**日发布中标公告,成交供应商为石家庄高新区高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鼎航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起质疑,****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分别答复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后调取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资料,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调查确定石家庄高新区高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划型。根据调查结果,石家庄高新区高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照行业划分属于微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招标文件、《关于对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协助认定企业划型的函***;的回函》等证据证明。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文件编号
石高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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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名称: 石家庄高新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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