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22-06-22 00:00:00
余政复决[****]***号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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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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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余政复决[****]***号
申请人:何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溪沁街*号中国电信浙江创新园*号楼。
法定代表人:谢德庆,局长。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年第**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其重新回复该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因上述行政争议,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及案前调解,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年*月*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年*月*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称:“我局工作人员已经将处理结果短信告知举报人……”。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二、申请人从未收到过该案的处理结果回复。三、被申请人也未在全国*****平台上也回复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答复所称的已经告知处理结果相矛盾。综上,望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全国*****平台举报详情;*.****年第**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信息公开申请结果查询。
被申请人称:****年*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其在全国*****平台提交的举报编号*************************的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平台提交的编号为*************************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收到后,于****年**月*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处理结果,并于当日短信告知申请人立案调查的处理情况。后经调查,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结果。综上,被申请人已通过投诉举报系统内短信发送功能将相关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且短信发送记录有据可查。故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答复如下:您申请公开的处理结果,我局工作人员已将处理结果通过短信告知你,申请人如需获取相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可通过查阅案卷材料途径向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科技城市场监管所提出(联系电话:*************),并于****年*月*日制作了****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年*月*日以挂号信方式送达申请人(挂号信编号:*************)。
被申请人认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结果、举报处理结果均已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且在投诉举报系统中予以答复,答复会同步到全国*****系统中,且短信发送记录有据可查。故申请人所述的*****系统中无答复记录以及未收到处理结果告知的说法并不成立。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相应的信息公开答复完全合法。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消费者举报记录单、系统流转信息截图、系统内反馈信息截图;*.系统内短信发送记录、投诉处理和立案告知、举报处理结果告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审批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信封、邮政信函查询信息。
现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年*月*日,申请人通过杭州余杭政府门户网站向被申请人发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请公开本人*****提交的举报编号*************************的处理结果”。同日,被申请人收到并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年*月*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年第**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本人*****提交的举报编号*************************的处理结果”,我局工作人员已将处理结果通过短信告知举报人。申请人如需获取相关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可通过查阅案卷材料途径向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科技城市场监管所提出(联系电话:*************)。****年*月*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申请人寄送上述答复书,挂号信编号为:*************。
另查明,被申请人对编号为*************************的投诉举报,已于****年**月*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针对你的投诉请求,被投诉人表示你已过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时间,不同意给你退货退款处理,同时认为其产品不存在问题,不同意你的赔偿请求,故我局决定终止调解。针对你举报反映的问题,我局已经立案调查。我局会将相关案件线索通报生产厂家(包装商)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时会向包装商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协查”,并于****年*月*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进货凭据,同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并不知晓其采购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作不予行政处罚处理”。
以上事实有全国*****平台举报详情、****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信息公开申请结果查询、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单、系统流转信息截图、系统内反馈信息截图、系统内短信发送记录、投诉处理和立案告知、举报处理结果告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审批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信封、邮政信函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年第**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是否合法。
职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具有回复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并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年*月*日作出****年第**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年*月*日通过挂号信形式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上述程序符合规定,并无不当。
实体方面。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其编号为*************************的举报的处理结果。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短信发送记录显示,被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及****年*月*日,分别向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时所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告知其对编号为*************************的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结果,且短信发送记录均显示“发送成功”。被申请人经查询短信发送记录后,在****年第**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答复称“我局工作人员已将处理结果通过短信告知举报人”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年第**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年第**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年第**号《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