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年**月**日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余人社监列告字〔****〕***号)并送达,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单位作出以下决定:将你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个月,可书面提交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向本局提出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因对你单位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余人社监列决字〔****〕***号),自公告之日起**日内至本局领取列失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号;联系人:姚安、杨泽琛;联系电话:*************)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