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
2026-01-10
山东/烟台 招标采购
货物运输保险
山东/烟台-2026-01-10 00:00:00
山东/烟台-2026-01-10 00:00:00
| 招标信息 | |||
|---|---|---|---|
| 招标单位 | 集团保险部 | 项目名称 | 货物运输保险 |
| 招标联系人 | 无 | 手机 | 无 |
| 联系电话 | 无 | 联系邮件 | ********@*******.***.** |
| 质保期 | 报名截止日期 | ||
| 竞标保证金信息 | |||
|---|---|---|---|
| 项目保证金 | ****.**元 | 帐户名称 | 山东新南铝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帐号 | ************ | 开户行 | 中国银行龙口南山支行 |
| 备注 | |||
| 备注:竞价保证金汇款只接受公司转账,不支持个人名义转账或银行柜台现金转账。 | |||
| 供应审计部招标联系人信息 | |||
|---|---|---|---|
| 标书联系人 | 无 | 办公电话 | 无 |
| 邮件 | 无 | ||
| 标书汇款相关信息 | |||
|---|---|---|---|
| 账户名称 | 无 | 账号 | 无 |
| 开户行 | 无 | 行号 | 无 |
| 标书收费标准 | 地址、电话 | 无 | |
| 备注:标书费汇款只接受公司转账,不支持个人名义转账或银行柜台现金转账。注明标书费的用途或投标项目名称。 | |||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描述 |
|---|---|---|---|---|
| 货物运输保险 | *.** | 批 | 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业务询价及技术要求 (货物运输保险*烟台锦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各保险公司: 我集团下属单位烟台锦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拟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现面向各保险公司询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 *、公司名称:烟台锦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投保标的:铝合金制空心异型材 /铝合金制异型材 /铝合金制型材 /铝合金挤压管材/铝合金制矩形厚板 /铝合金挤压方棒/铝合金挤压圆棒等铝型材。(以实际投保为准) *、起运地:中国/青岛、上海、宁波、天津、烟台等国内港口 *、目的地:美国伊格尔帕斯、韩国仁川、釜山、德国汉堡、新加坡、泰国曼谷、马来西亚帕西古当、马来西亚巴生西、菲律宾马尼拉、宿务、以色列海法,德国不莱梅哈芬、加拿大多伦多、加拿大蒙特利尔、瑞士巴赛尔、荷兰鹿特丹、南非开普敦,丹麦腓特烈西亚、挪威奥斯陆,土耳其伊兹米特等。 *、包装方式:集装箱、散装、裸装 *、运输储存位置:舱面、舱底、甲板 *、最大船龄:**年 *、运输频次:每月约*航次,每航次货值约**万美元 *、本年度预计运输总价值:****万美元(以实际投保为准) **、保费支付:按照业务发生情况,按月结算保险费;保费款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实际支付的履行。 二、保险方案 *、基本条款(按需选择以下险种): ****;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条款; ****;航空运输一切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下列附加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附加条款为准。具体措辞见附件一): ****;战争险条款; ****;罢工险条款; ****;清理残骸条款; ****;淡水、雨淋险条款; ****;锈损险条款;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混杂、沾污险条款; ****;包装破裂险条款; ****;隐藏损失扩展条款(**天); *****;预付赔款条款; *****;错误遗漏条款; *****;附加俄罗斯/乌克兰冲突除外条款; *****;附加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 *****;附加网络风险除外条款; *****;附加传染病除外条款; *****;附加不放弃追偿条款。 *、免赔: ****;内陆运输业务无免赔; ****;进出口运输业务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元或损失金额的*%,两者以高者为准。 *、责任起讫: 按仓至仓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特别约定: ****;对于倒签的特殊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于货物起运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保险公司完整的投保资料,经保险公司审核后符合承保要求的方可出具保险单;超过三个工作日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供统一式样的无货损担保函,经保险公司审核后符合承保要求的方可出具保险单。 ****;无论保险明细表列明的金额采用何种币种,保费和赔款以美元或人民币作为支付币种。 ****;保费支付币种为人民币的保单,每单最低收费**元,不足**元按照**元收取;保费支付币种为美元的保单,每单最低收费*美元,不足*美元按照*美元收取。 ****;若因发货人包装不当捆扎不牢、包装不善等原因产生货损,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对于所承保的战争险及罢工险,任何时间发生的战争、罢工、暴乱、民众骚乱及恶意损害等,七天通知解除(即保险公司提前 * 天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解除对于涉及货物运输所承保的战争险风险);对于除往返美国运输外的风险,罢工、暴乱、民众骚乱及恶意损害风险的解除为四十八个小时通知(即保险公司提前 **小时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解除涉及货物航次承保的罢工风险)。所发出的通知不适用于在通知期限终止前已开始或申报的风险。 ****;进出口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西藏、新疆除外)往返世界各地,但受制于如下限定: 起运地、目的地或途经地涉及如下高风险或制裁风险的国家或地区之一的,投保人应于货物起运前至少*个工作日向保险人单独办理投保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同意后方可承保,如未另行办理投保手续,保险人对相关航程下货物发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自/至联合国/美国/欧盟/英国制裁的国家/地区的运输; *)任何自/至/经过乌克兰、俄罗斯、白俄罗斯、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地区、黑海及亚速海海域的运输; *)任何自/至/途径以色列/巴勒斯坦/黎巴嫩/叙利亚的货物运输 *)非洲、中南美洲的内陆运输。 注: 如果由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或中国、美国、欧盟、英国的贸易或经济制裁或其他类似法律,禁止保险人、保险人的母公司或最终控股公司提供所涉承保范围内的保险,则在制裁、禁止范围内不适用。 ****;不承保伦敦保险市场联合战争险委员(******#***;****#***;*********)于****年**月**日发布的********中所列的印度洋、亚丁湾及红海南部区域的战争及罢工风险。 *、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争议解决:保险双方就执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选择向投保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中的承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应与附件一中相应的内容在含义上保持一致;当保险条款内容与上述“保险方案”有冲突时,以“保险方案”约定为准。正式生成保单时,未经我部允许,不可添加特别约定。 四、报价要求 *、报价人在完全响应此询价文件中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在“南山集团招标系统”中进行“净费率”的报价,公式为:净费率=费率*(**含税手续费比例),具体如下: (*)净费率单位为‰,净费率是进行报价评选的唯一标准。 (*)手续费比例不得低于含税保费的**%,且中标保险公司需向阳光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支付。 *、报价人需根据集团公司采购要求,在“南山集团招标系统”线上报价前(****年*月**日)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根据不同保费划分不同标准,本次投标保证金为*千元),在完成本次投标工作后退还。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山东新南铝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龙口南山支行 账 号:************ 联 行 号: ************ *、报价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必须合法、合规,不违背相关监管规定。 *、报价人须是经中国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风险综合评级在*类及以上。 *、报价人或其上级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亿元人民币。 *、报价人在中标后,必须自主承保,具有独立承保、理赔和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不能出现中标公司签单,实际业务由其他机构提供承保、理赔等技术支持的情况,否则我司将立即退保且报价人不得再参与任何南山保险项目。 *、报价人在竞价过程中,不得因任何理由进行恶意拉低价格、蓄意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报价的操作,如因上述行为造成我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由报价人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退出南山保险报价人白名单”等措施进行惩罚。 *、保险公司在中标后,需在我司要求的时间内、按要求的格式及内容,整理形成对本保险项目进行约定的《保险信息确认书》(格式及内容要求详见附件二),并正式加盖公章后提交我司。 五、保密要求 本保险方案仅可用于各保险公司参与本保险项目报价及承保等相关工作,未经我司书面同意,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方案的任何内容以及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情况信息,以及通过本保险方案和参与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活动而获知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 联系人: 吕惠 孙晓萍 电话: ************ ************ 南山集团保险业务部 ****年**月**日 附件一: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注册号: *****************)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六)由于上述第(五)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七)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八)由于上述第(五)款至第(七)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九)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十)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十一)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十二)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三、责任起迄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索赔清单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否则,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 七、适用法律和管辖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因履行本保险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争议解决方式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至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注册号:*****************)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或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六)由于上述第(五)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七)各种常规武器,包括炸弹所致的损失。 (八)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九)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十)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十一)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三、责任起迄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有内,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索赔清单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适用法律和管辖 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因履行本保险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争议解决方式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至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版)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战争或军事行动; *.核事件或核爆炸; *.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战争险条款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炸弹所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飞机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飞机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途港转运,保险责任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装上续运的飞机时再恢复有效。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注: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罢工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保险单注明承保罢工险时,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注:本条款系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清理残骸条款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受损时,除根据本保险可以获得的其他任何赔偿之外,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清理和处理保险标的或其任何部分的残余物质而支付的合理额外费用,但本保险不承保以下项目: (*)由于或为了避免或减轻污染或沾染,或其任何威胁或责任而支付的任何费用; (*)任何船舶或驳船之上未受损货物的卸载费用。 本条款提供的保障不计入本保险其它规定项下提供的保障,但以装运货物保险价值的**%为限。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增加保险人在本保险其他规定项下所载明的责任限额。 *、淡水、雨淋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的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十天内申请检验,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锈损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整件提货不着; *、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十日内申请检验;遇有第*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为限。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混杂、沾污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包装破裂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隐藏损失扩展条款(**天)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被保险货物到达收货人或其他最终货仓的**天内,在开箱和/或打开包装时发现的任何损失(即使该时保险责任已终止),除非有相反证据,应被认为发生在保单所承保的运输过程中(无论当时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予以赔偿。 双方进一步约定,有明显损坏痕迹的箱子和/或包装必须立即打开。 **、预付赔款条款 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估损金额超过*****万元)后,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在接到被保险人书面申请后*个工作日内按估损金额的**%预付赔款。 **、错误、遗漏条款 当被保险人获知非故意错误、遗漏或申报时疏忽时,及时与保险人沟通并按要求支付保费,本保单不因这些因素而无效。 **、附加俄罗斯/乌克兰冲突除外条款 本保险除外俄乌冲突和/或该冲突的任何扩大所直接造成、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如果上述冲突和/或该冲突的扩大被视为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的近因时,则该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也同样予以除外。 以上除外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的事故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和货物在上述国家内发生的没收、征用、国有化、剥夺或限制移动。 **、附加网络风险除外条款 本条款具有最高效力,并优先于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中任何与之抵触的内容。 本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绝不承保任何由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促成或产生的损失、损害、责任和费用: *. 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代码或程序,或任何其他电子系统的失效、错误和故障;或者 *. 使用或操作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恶意代码、计算机病毒或程序,或其他电子系统,并将其作为一种造成损害的手段。 **、附加传染病除外条款 *.无论本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中是否存在其他相反的规定,均以本条款为准。不论是否同时存在或先后存在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本保险合同(或再保险合同)不承保传染病或对传染病的恐惧或威胁(无论实际的还是感知的)造成的、促成的、导致的、引起的或相关联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坏、责任、索赔、成本或费用。 *.就本条款而言,“传染病”是指可以通过任何物质或媒介从任何生物体传播到另一生物体的任何疾病,其中: *.*物质或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病毒、细菌、寄生虫或其他生物体及其变异体,无论其是否为活体; 且 *.*传播方式不论是直接的或间接的,包括但不限于空气传播、体液传播,传播自或传播至任何表面或物体,以及固体传播、液体传播、气体传播或生物之间的传播;且 *.*此类疾病、物质或媒介可导致或危及人身伤害、疾病,对人体健康、人类福祉或财产造成损害。 **、附加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 ******* 当保险人(再保险人)对某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如依照保险条款对某项索赔进行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使被保险人(再保险人)有可能因违反联合国决议或欧盟、英国及美国其中任一国有关贸易或经济的制裁法令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面临制裁、禁止或限制,则在以上情况下保险人(再保险人)都不应视作为该类风险提供了任何保险保障,亦不应承担任何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附加不放弃追偿条款 被保险人保证任何时候(保险合同订立前和订立后、保险事故发生前和发生后)都没有且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放弃对任何一方的任何抗辩或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向任何一方披露本保险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否则,由于被保险人违反该约定,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的,保险人在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的范围内,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已经赔偿的,被保险人应予返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保险条款为准。 附件二: 南山集团**保险 保险信息确认书 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我司做为贵司下属单位**保险的中标承保保险公司,现通过本保险信息确认书的形式再次明确该保险项目的保险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信息(具体内容见下述正文),同时承诺: 一、我司将严格按本保险信息确认书中列示的保险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内容,向贵司提供**保险的承保服务。 二、贵司**保险的方案、保险条款以及保费(或费率)、手续费比例等信息如与其他合同、保单、投保单等资料有冲突,以此保险信息确认书为准。 **保险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正 文 一、保险人信息 *、保险人名称:** *、保险人联系人员信息: (*)项目总负责人:** 电话:** 微信号:** 邮箱:** 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业务经理:** 电话:** 微信号:** 邮箱:** 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 该项内容与上述正文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内容一致。 三、保险方案 该项内容与上述正文中“保险方案”内容一致。 四、项目期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项目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即在此期间,保险人无条件按此信息确认书中约定的要求、标准,承保投保人所提交的**保险需求,并在保险责任期内提供保险服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具体根据各企业投保日期确定(即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次日零时生效保单及保险责任,或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在上一年度保单到期的时点生效保单及保险责任,以投保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保险期间为*年。 或:**年**月**日**:**为保单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日,保险期间为*年。 注:上述项目期间、保险期间中的开始日期以投保单位的保单实际生效日期为准,期间仍为一年。 五、保费(费率)、手续费及支付 *、**保险费率为**‰(或保费为**元),手续费比例为含税保费的**%,我司在南山集团招标系统中报价净费率为**‰(或净保费为**元)。 *、手续费向阳光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出单日(即保费交纳后出具保单或批单的日期,下同)为当月*日至**日的保单,在次月**日前完成相应手续费的支付;出单日为当月**日之后的保单,在次月的下个月**日前完成相应手续费的支付。 手续费是以保单中载明保费或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为基数乘以手续费比例进行计算的结果(当保单中载明保费与投保人实际支付保费存在差异时,以高者为准)。 六、其他承诺 我司承诺、保证: *、我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均合法、合规,不违背相关监管规定。 *、我司是经中国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风险综合评级在*类及以上。 *、我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亿元人民币。 *、我司在本保险项目的招标竞价过程中,不存在恶意拉低价格、蓄意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报价的操作,如存在上述行为且造成贵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由我司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接收贵司“退出南山保险报价人白名单”等措施的惩罚。 *、我司能够自主承保本保险项目,具有独立承保、理赔和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不会发生实际业务由其他机构提供承保、理赔等技术支持的情况,如存在上述行为且造成贵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我司将立即按贵司要求、无条件退保。 *、未经贵司书面同意,我司承诺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保险项目的保险方案、询价、报价、承保和理赔执行等任何信息,以及通过参与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活动而获知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如有违反,我司愿意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 七、条款 *、当保险条款内容与上述“保险方案”有冲突时,以“保险方案”约定为准。正式生成保单时,未经贵司允许,我司不得在保单中增加特别约定。 *、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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